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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发生交通事故,平台否认劳动关系,法院这样判!

2023-05-05 00:00:00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平台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随着从业人数的增多,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间的关系确认问题却争议不断,那么让我们结合以下案例来进行相应分析。


#01

骑手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
A平台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仲裁委不受理骑手劳动仲裁
骑手不服诉至法院

陈某于2021年6月25日注册了A平台骑手,通过A平台承揽配送业务。每月25日,A平台通过B公司向陈某结算上月配送费。陈某自2021年6月起正式从事配送工作。2021年8月30日12时51分左右,陈某在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


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A平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陈某未能提供其与A平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决定不予受理。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02

法院认定:
骑手与A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陈某与A平台公司应自2021年6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通过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工作内容是否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对于类似于外卖骑手这种产生于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新生产物,本着规范企业合法用工、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应依据上述基本原则来加以甄别和认定。

本案中,陈某经注册成为A平台下的骑手从事外卖派送服务。

首先,该外卖派送服务属于A平台的主要经营内容,应当是A平台公司的主要用工领域;

其次,A平台会给骑手组织培训,其公司配送站站长对骑手亦承担日常管理的职责,体现A平台对陈某等骑手的管理;

第三,A平台系通过其系统向包括陈某在内的骑手分配工作任务,这种工作分配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一对一,而是多对多,但实质上与传统行业中操作人员从生产流水线上选取工作对象并无二致;

第四,劳动报酬由A平台与骑手进行结算,并由A平台指定的第三方发放报酬,也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特征。


虽然A平台主张其与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但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因此法院认定陈某与A平台公司自2021年6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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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就业形态下,企业与提供劳动者的关系与传统的劳动关系存在一定差别,既像合作模式,又像劳动用工模式,因此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就目前为止,通过此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法院在审定是否为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有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是否接受企业的日常管理

即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方式、时间及地点等是否接受企业安排,劳动者对自身工作内容、方式、时间及地点是否具有自主决定权。

二、是否接受劳动报酬

即劳动者提供劳动后,企业是以劳动报酬的方式发放还是以合作的方式支付相应费用。

三、工作内容是否系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如A平台为外卖配送平台,外卖配送服务即属于A平台的主要经营内容。

综上可以看出,如劳动者对自身工作内容、方式、时间及地点具有自主决定权,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系基于合作关系产生的,且劳动者提供的相应服务并不在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双方不具有人格及经济从属性,那么即可以认定劳动者与企业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如双方之间具备较强的人格及经济从属性,则将被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所以,在新就业形态下,企业支付报酬的方式不能具备工资属性。日常管理方面要有更多的自主性,避免形成提供劳动者对企业的从属性。另外对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尽量使用传统的劳动关系,而非承揽或发包的方式,否则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将会产生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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