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撕毁辞职申请书,是否可视为撤销辞职申请?
2023-05-26 00:00:01
#01
王某美于2018年9月1日入职天津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岗位是销售。同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3个月。
2019年8月23日王某美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销售一职,落款日期为8月23日,同日王某美填写了离职交接表。2019年8月28日,王某美借故撕毁了辞职申请书。
2019年9月,公司办理了退工手续。
王某美认为自己已经撕毁了辞职书,并未辞职,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19年12月2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王某美撕毁离职申请的行为已表现出不再辞职的意愿,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826元,并且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不得起诉。
#02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03
员工起诉:我已将辞职信撕毁了,2019年9月底公司违法退工,属于违法辞退。
王某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赔偿金12826元。
理由:我于2018年9月1日入职任销售。2019年8月23日公司强迫我提交辞职信,后因公司承诺的条件没有到位,我将辞职信撕毁。2019年9月底公司违法退工,属于违法辞退,故成诉。
公司辩称,王某美于2019年8月26日向公司作出辞职意思表示并于当日通知公司,8月28日王某美撕毁离职申请书,该行为无法推翻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且公司不存在强迫王某美写离职申请的情形,不属于违法解除。公司不同意王某美的诉讼请求。
#04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美属于自动离职,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3日王某美向公司出具辞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销售一职,落款日期为8月23日,同日王某美填写了离职交接表。
庭审中,王某美主张其并非主动辞职,而是公司强迫辞职,对此公司不予认可,王某美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王某美向公司递交的辞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销售一职”落款日期为8月23日,同日王某美填写了离职交接表。王某美虽主张系公司强迫其辞职,对于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王某美向公司提交辞职信,其辞职的意思表示达到用人单位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王某美属于自动离职,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于王某美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美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顾问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权利人虽享有该权利但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常见的形成权包括: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否决权、选择权等。本案涉及的形成权就是一种解除权,一项法定权利。
本案中,王某美不仅仅提交了辞职书,也一并依据公司相关流程填写了“离职交接表”,这一系列行为就是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根据形成权的定义,一旦做出即产生了劳动关系的解除效力。
此外,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享有撤销权,因此劳动关系实际解除后,双方之间就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了,也就没有其他可行使的形成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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