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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年度汇算即将结束!多地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北京最新医保政策出台......

2023-06-26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16项医保服务便民措施发布。
◆ 6月30日截止!个税年度汇算即将结束。
◆ 人社部等4部门开展劳动用工专项行动。
◆ 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多地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 北京:出生可享医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最新政策出台。
◆ 河北:17条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
◆ 陕西:19条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


01

16项医保服务便民措施发布。


国家医保局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推出首批十六项医保服务便民措施。


具体包含,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方便参保人线上办理异地备案;扩大备案范围至高血压、糖尿病等5种门诊慢特病患者;未异地备案的急诊抢救参保人员可视同已备案;允许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将基本医保跨省转移接续时间由原来45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推行医保服务“一窗通办”。推进医保服务“网上办”,依托数字赋能,参保群众不需持实体卡,凭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或刷脸就可以看病买药


↓扫码查看原文通知↓



02

6月30日截止!个税年度汇算即将结束。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法定申报期本月底就要截止啦!如果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时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预扣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存在差额,就需要关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了。


请于6月30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点击查看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详细操作指南


03

人社部等4部门开展劳动用工专项行动。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印发通知,决定自2023年6月至12月,在全国部署开展劳动用工“查风险 强协商 保支付 促和谐”专项行动。


具体事项有: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全面梳理排查欠薪风险隐患,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积极引导支持企业与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加强分类指导帮助企业用好惠企政策助力企业恢复元气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促就业等


↓扫码查看详情信息↓



04

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同时废止



05

多地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近期广东、浙江、江苏、安徽、山东、江西(排名不分先后)等多省市都宣布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具体详见表格



表格仅供参考,详情请查询官方信息


06

北京:出生可享医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最新政策出台。


1. 新生儿出生即可享受医保


北京市新生儿医保待遇实现出生即享。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出生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个人只需缴纳自付费用,无需全额垫付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婴幼儿家庭未及时参保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2. 调整北京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北京市医保局近日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自6月23日起,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唾液胃蛋白酶测定等1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调整导尿、全膝人工关节置换术等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唾液酸化糖链抗原(KL-6)测定、唾液胃蛋白酶测定、锌转运蛋白8抗体测定、脂联素测定、氧化型低密度脂蛋白(oxLDL)测定、脂蛋白相关磷脂酶A2(Lp-PLA2)测定、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冠状动脉血流储备分数检查术、经皮穿刺硬膜外血贴(EBP)封堵术、小梁消融术、经口舌根部分切除术、睑板腺强脉冲光治疗、低强度超声波/冲击波治疗、淋巴水肿徒手引流、韧带针刀松解术。


废止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膝关节切开松解术、牙面光洁术、根管充填术等35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 16项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


4. 16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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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河北:17条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


河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近日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十七条措施》,围绕“扩、促、兜”综合施策,提出17条措施,打出今年稳就业政策组合拳。


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加大扩岗政策支持。各级人社部门梳理本地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并动态更新,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主动向服务对象推送政策,告知补贴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贷款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加大“人社惠农贷”投放力度,为助农小微企业提供最高1000万元贷款,额度可循环使用。


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深入开展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10万元(含)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提升就业能力。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延续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积极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支持国有企业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重点开发一批科研类、技术技能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等青年见习岗位,2023年募集不少于5.5万个。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开发临时性公益岗位。2023年开发设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5500个临时性公益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兜底安置。


强化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落实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


细化实化政策。各地同步梳理前期本地出台的阶段性稳就业政策,落实好各项常态化就业政策,推动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


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责,加快政策落实,对履行稳就业职责不到位,未能如期完成就业目标任务,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纪依规依法追责问责。


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各地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好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


强化宣传解读。各地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


08

陕西:19条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支持稳岗扩容提质惠民生的通知》,提出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加快就业服务数字赋能转型、继续挖掘企业就业岗位等19条政策措施,持续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全省就业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助企纾困稳定就业岗位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及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优化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市场主体融资服务供给。


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建立高质量建设项目、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重点民营企业等用工缺工企业清单,纳入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实行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及时提供用工服务保障。优先建设就业带动能力强和就业质量高的项目。以工代赈项目要尽可能带动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社区工厂以及符合社区工厂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新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就业并签订不低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加快秦创原“三器”平台建设,全年新建10个左右立体联动“孵化器”和成果转化“加速器”,30家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注册企业和创业团队500人。推荐培育国家级和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15家。深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免除反担保要求。实施技能培训提升工程,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重点群体、急需紧缺工种(职业)补贴性培训。实施劳务品牌培育壮大工程。


实施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度合作,共建、共享、共用动态精准就业服务系统,推广西安市“家门口就业”服务模式,打造15分钟就业圈,加快推动实现就业服务数字化转型。鼓励建设“开放式、共享式、集约式”零工市场。


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指导国有企业适当调剂来年指标增加招聘计划,同步在“秦云就业”等平台发布招聘信息,靠前实施公开招聘,力争全年招聘规模不少于去年。全年组织2500家中小企业提供6万个就业岗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就业不少于2000人。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力度,加快实施进度。统筹实施“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鼓励引导基层就业。


全年募集不少于4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对见习单位与见习期未满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强化兜底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及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纳入援助范围。对困难毕业生,提供“一人一档”“一生一策”就业帮扶。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文字来源:国家医保局、中国政府网、北京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rsbzwwx)、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北京本地宝、北京医保、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