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APP版本更新、南昌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公积金、湖北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24-01-29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个人所得税APP更新版本,一图了解新变化。
◆ 个人养老金制度将推进全面实施。
◆ 京津冀呼217项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区域通办。
◆ 湖北: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 甘肃&贵阳:两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 南昌:2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住房公积金。
◆ 成都:3月1日起,成渝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互认。
◆ 厦门:16条举措支持高技能人才在厦发展。
01
个人所得税APP更新版本,一图了解新变化。
近日,个人所得税APP更新至最新版本,门户界面设计全新升级。
02
个人养老金制度将推进全面实施。
在36个城市及地区先行实施的个人养老金制度,目前运行平稳,先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下一步将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
从整个社会保障情况看,截至2023年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0.66亿人、2.44亿人、3.02亿人,同比增加1336万人、566万人、1054万人。全年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7.92万亿元,支出7.09万亿元,年底累计结余8.24万亿元,基金运行总体平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持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推动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年缴费上限为12000元,属于第三支柱保险中有国家制度安排的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目前开立账户人数超过5000万人。
03
京津冀呼217项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区域通办。
1月22日,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京津冀呼跨区域通办窗口正式运行,营业执照补领换发、住院门诊费用报销、养老待遇申领、公积金提取等217项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区域受理、办理。
京津冀呼“区域通办”主要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跨省受理办理。
线下与北京、天津、河北各属地政务大厅建立沟通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区域通办”牵头工作,负责日常联系、协调、沟通,共用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一体化平台开展异地业务办理;
线上采用“云窗口”远程视频办理为主,全程网办、自助终端和移动端办理为辅,通过事项录入、远程互动、收受分离、材料寄递等方式,实现企业群众异地办事“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
同时,企业群众还可以通过呼和浩特市综合服务大厅“京津冀呼跨区域通办”窗口,申请办理北京市朝阳区、大兴区等11个区的6950项政务服务事项,天津市武清区、宝坻区等5个区545项政务服务事项,以及河北省廊坊市、雄安新区和唐山市曹妃甸自贸区等机构2239项政务服务事项。
04
湖北: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依次为2210元、1950元、1800元。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22元、19.5元、18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最新31省市最低工资标准:
05
甘肃&贵阳:两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甘肃省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规定,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现就我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1060元/月、下限按4212元/月执行。
二、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贵州省贵阳市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规定,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现就我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1060元/月、下限按4212元/月执行。
二、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06
南昌:2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住房公积金。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通知,灵活就业人员将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将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部委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的办理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协议缴存、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的原则。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等公共服务政策。
第二章 缴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设立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缴存方式为委托代扣方式。
(一)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开设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时,原单位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先办理封存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灵活就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年参保缴费标准下限,同时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月缴存基数是指灵活就业人员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实际收入,月平均实际收入高于或等于当年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申报明细等证明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公积金缴存年度内每年可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7月份。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从账户设立的当月起按协议约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得办理账户设立前的补缴。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可自愿停止缴存。自愿停止缴存当月,应及时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缴存账户连续停缴三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后,超过6个月仍未缴存的且无缴存余额及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将自动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个人账户与单位缴存的个人公积金账户间不能转移合并。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个人账户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就职后,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
第三章 提取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南昌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终止自愿缴存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销户提取其灵活就业缴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终止自愿缴存的12个月之内不可再次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已办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十八条?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法处置。
第四章 ?贷款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南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借款申请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灵活就业缴存账户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未办理以购房原因提取公积金的业务;
(五)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
(六)借款申请人应为房屋买受人或不动产载明的权利人之一;
(七)具有符合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八)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除满足第二十一条条件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累计缴存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以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的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满六个月的,可以参与可贷额度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 ?以灵活就业缴存方式和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的月份不合并计算,账户余额不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参照南昌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以缴存账户作为优先还款账户,不足部分可通过约定的银行账户还款。
第二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自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出现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贷款逾期的,视为贷款违约。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在每期贷款还款日,灵活就业人员仍存在逾期行为的,按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罚息)的20%计收违约金。灵活就业人员拒不履行及时还款义务或拒绝缴纳违约金,视为严重违约,公积金中心可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十条??灵活就业缴存资金与单位缴存资金统一管理,分项核算。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可按照轮候规则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三十一条 ?当灵活就业缴存体系不足以维持持续性运营,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可暂停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已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缴存及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如本办法中未作出规定的,参照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业务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应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留存和使用相关共享信息,经授权查询的共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第三十四条??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报个人缴存基数的,从按核实调整后的缴存额开始缴存的时间重新开始计算连续缴存时间,满12个月后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对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防范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司法部门要求查封、冻结、划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公积金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07
成都:3月1日起,成渝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互认。
一、缴费年限互认条件
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时予以互认;缴费年限互认的范围限定为成渝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且不重复计算年限重叠部分。
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
参照成德眉资的互认方式,设定20年为共同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达标后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曾参保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三、两地累计年限不达标
在成渝两地的职工实缴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的,且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也未达到20年的,可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当地规定补缴至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
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按医保退休认定办理地当地规定补缴与统账结合方式差额后,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
(单建统筹参保人员:由于企业改制等特殊原因,极少数职工医保参保人仅按照省平工资4%标准参保缴费,且不设个人账户。如果您有个人账户,则属于统账结合参保人员。)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医保退休认定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08
厦门:16条举措支持高技能人才在厦发展。
近日,厦门市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紧紧围绕我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以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技能人才高质量就业为出发点,提出16条举措。其中,创新学徒制培养模式、探索技能等级认定新做法、开展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试点等都是省内首创,确保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走深走实,为我市重点产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高技能人才支撑。?
文字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华社、北方新报、湖北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医保局、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