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江某于2019年9月17日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工作。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10分钟<每月累积迟到和早退时间<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当月工资的8%。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考勤记录,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9,400元。江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于法无据,要求支付讼争期间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02
裁判结果
黄浦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对迟到的劳动者扣除相应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工资部分,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当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
现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期间江某被扣除工资209,400元,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核算,因江某缺勤应被扣除工资12,781.90元,故江某主张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公司应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96,618.1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03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与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该惩戒应遵循合法、合理和善意的原则。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本案最终依公平原则,确定了按劳动者日工资标准扣发相应缺勤时间工资的处罚机制,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遵循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合理且善意的规章制度,构建良好和谐的用工关系。
#04
律师点评
点评顾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等条款,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民主和公示程序,并需具有合法性,作出严格要求。在劳动争议实务中,如诉争情形涉及单位规章制度适用的,裁判机关不仅需审查规章制度实体规定及程序流程的合法性,还需审查其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结合本案,笔者认为,争议焦点为该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以及该公司依据该规定扣款是否合理合法。该公司考勤制度中,首先,对于员工单次迟到、早退、离岗等情形超过60分钟以上即视为旷工一天、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等规定,扩大了员工违纪情节,缺乏合理性。第二,对于扣除工资的规定,不仅扩大了对员工的处罚,不具备合理性,此种以惩罚为目的扣除多倍工资的规定合法性亦存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且国务院已于2008年1月1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自1982年4月10日起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无权依据其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用人单位该项规章制度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如劳动者存在迟到、早退等违纪情形,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该如何行使,从而合法、有效地管理,提高管理质效?
首先,单位应明确规定上下班时间,并明确迟到与早退等行为与违纪相关联,以违纪严重程度以及次数为标准,规定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乃至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罚,同时保证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理、合法,使用人单位的管理具有制度依据;其次,应严格执行考勤管理,依法留存考勤数据,如存在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及时固定违纪情况,并依照规章制度按流程予以相应处罚措施;最后,用人单位也可通过设置全勤奖等激励措施,提高劳动者工作热情与积极性,从而实现劳资双方双赢。
本案例来自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十个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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