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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24年度10大热点政策盘点

2025-01-07 09:16:10

2024年

延迟退休、增加节假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

一系列重大政策相继出台

它们承载着国家发展

关乎着民生福祉

为企业和个人指明了前行方向

小编精选2024备受瞩目的十大政策

一起来看:


01

我国将启动延迟退休改革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发布


一、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


二、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协调推进养老托育等相关工作。


四、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


◆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发布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四条 国家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青年人就业创业,强化大龄劳动者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七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国家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第九条 国家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向下滑动查看全部内容


◆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发布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三部门2025年1月1日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了弹性退休的办理程序、基本养老金领取等内容。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点击此处,查看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政策原文。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全文如下: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点击此处,查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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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多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24年以来,河南、江苏、辽宁、湖北、江西、黑龙江、湖南、吉林、云南、内蒙古多省份自治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 河南省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6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


◆ 江苏省


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90元;二类地区2260元;三类地区20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元;二类地区22元;三类地区20元。


◆ 辽宁省


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00元,二档为1900元,三档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元,二档为19元,三档为17元。


◆ 湖北省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依次为2210元、1950元、18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22元、19.5元、18元。


◆ 江西省


江西一类区域2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20元/小时;二类区域18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7元/小时;三类区域17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4元/小时。


◆ 黑龙江省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


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2080元;

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及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为1850元;

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750元。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


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9元;

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及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为17元;

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6.5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 湖南省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2100元/月、1900元/月、1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21元/小时、19元/小时、17元/小时。


◆ 吉林省


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

吉林、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小时;

四平、通化、辽源、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 云南省


一、具体标准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元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二、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计算口径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也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及伙食补贴。


四、执行时间上述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适用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 内蒙古自治区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70元、二类地区2200元、三类地区21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4元、二类地区21.7元、三类地区21.1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全日制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四、调整后的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同时废止。


五、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泛了解政策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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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


据此对放假调休原则作进一步优化完善,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春节自农历除夕起放假调休8天,国庆节自10月1日起放假调休7天,劳动节放假调休5天,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分别放假调休或连休3天(如逢周三则只在当日放假),国庆节放假如逢中秋节则合并放假8天。按照上述原则,现将2025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周三)放假1天,不调休。

二、春节: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周五)至6日(周日)放假,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周四)至5日(周一)放假调休,共5天。4月27日(周日)上班。

五、端午节:5月31日(周六)至6月2日(周一)放假,共3天。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周三)至8日(周三)放假调休,共8天。9月28日(周日)、10月11日(周六)上班。


◆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发布


2025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公布了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全文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废止文件


2008年1月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同时废止。


关于节假日增加2天,HR需注意事项,您可点击蓝字查看:法定假日增加2天!对HR有这些影响


04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发布


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用于指导平台企业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合理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进一步规范协商流程、提升协商实效,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


《指引》内容共十三条,包括鼓励企业和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双方积极开展协商,协商应由双方代表以协商会议形式进行,包括集体协商、协调会、恳谈会等形式,明确了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限制、组成结构、产生方式。


《指引》强调,双方代表在协商会议前应广泛征集各方诉求,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协商确定议题,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还列举了配送企业、出行和运输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协商中涉及的派单规则、保险保障、报酬规则、技能培训等一般性议题;协商会议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成果,应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10日内向所有适用的劳动者公布。


此外,《指引》还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协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协商成果的有效落实。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要求,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探索通过协商会、恳谈会等形式,推动饿了么等部分头部平台企业建立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的协商机制,指导双方就派单规则、计件单价、抽成比例、奖惩等事项开展协商,搭建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


第一条 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包含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本指引所称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本指引所称协商,包括集体协商、协商协调会、协商恳谈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本指引规范企业和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平等协商涉及劳动者权益事项,既包括制修订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算法,也包括建立健全协商机制。

第四条 本指引鼓励企业和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双方积极开展协商。各级企联、工商联及商协会应引导企业积极响应协商要约。

第五条 协商由协商代表以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第六条 参与协商的代表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代表原则上人数应相等且不少于五人。双方代表不得互相兼任。劳动者代表应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从本次协商涉及的劳动者中推选产生,并履行推荐公示程序。劳动者协商代表应覆盖本企业各区域的各种用工形式,综合考虑政治品行、岗位、工作年限和性别等因素,并优先从各级工会评选的先进模范、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中推选。首席代表应由相关产业工会或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或由上级工会指派人员担任。企业代表一般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应包含涉及劳动者权益部门的负责人。企业采用合作用工方式的,企业代表应包含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责劳动者权益工作的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担任。劳动者代表参与协商工作期间,企业应提供便利条件,并参照其本人收入水平给予适当补贴。如需要,工会可更换劳动者代表,企业可更换企业代表。

第七条  协商会议前,双方代表应广泛征集各方诉求,共同确定协商议题。配送企业协商议题一般包括:派单规则、计件单价、派单数量、配送时限、长在线时长、休息场所、充电费用、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投诉处理、法定节假日和极端天气补贴等。出行、运输企业协商议题一般包括:服务收费、抽成比例、计价规则、派单规则、长在线时长、作业安全、运费纠纷、保险保障等。家政服务企业协商议题一般包括:报酬规则、派单规则、休息安排、劳动安全卫生、保险保障、技能培训、女职工权益保护等。

第八条 协商会议前,各方应提供与协商议题相关的详细信息和资料。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应予以注明,工会和劳动者代表应依法依规保密。

第九条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经双方发表意见、澄清观点、磋商讨论后,由双方首席代表提出总结性意见,并就协商一致的意见以书面方式确认。如有未达成共识的内容,经双方同意可另行安排协商,直至达成一致。如终未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条 协商双方可邀请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协商会议,见证协商成果达成。协商会议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成果,应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其中,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协商成果生效后10日内以适当方式向所有适用的劳动者公布,并据此共同遵照履行。

第十二条 在履行协商成果中发生争议的,协商双方可提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与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开展协商,可参照本指引。


05

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城市(地区)先行实施,两年来,先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制度总体运行平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范围


(一)实施时间。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二)参加方式。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三)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


二、优化产品供给


(一)丰富产品种类。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将国债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将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推动更多养老理财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的个人养老储蓄、中低波动型或绝对收益策略基金产品等金融产品,合理确定个人养老储蓄的期限和利率。

(二)做好投资风险提示。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个人养老金产品资产配置公示和风险等级确定工作。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根据风险等级,分类展示个人养老金产品,强化风险提示。

(三)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咨询服务,根据个人投资风险偏好和年龄等特点,推荐适当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与参加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充分保障参加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三、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完善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条件。审慎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商业银行应当不断完善业务管理系统,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鼓励并支持商业银行销售全类型个人养老金产品,不断增加销售品种。

(二)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商业银行要健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为参加人变更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领取个人养老金等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商业银行应当与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加强合作,支持其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参加人在商业银行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线上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取消“录音录像”。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密切与税务部门、各参与金融机构的协作,依托电子社保卡建立个人养老金全链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账户开立、资金缴存、产品交易、权益记录、个人养老金领取、享受税收优惠等便捷化水平。


四、完善领取条件和办法


(一)增加领取情形。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领取条件外,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强化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与相关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为符合条件的参加人提前领取提供方便。

(二)丰富领取渠道。参加人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可以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由开户银行将个人养老金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三)完善领取方式。参加人可以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提出变更领取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受理。


五、加强综合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强化信息共享,切实加强监管,促进制度规范运行。金融机构要遵循自愿参加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对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经营主体等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支持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 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自2024年12月15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现就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36个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06

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签署合作备忘录


2024年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在京签署《关于“推进数据共享 深化协同共治”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深化巩固两部门合作,拓展双方数据资源优势,持续提升服务效能,以部门协同共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主持签署仪式,国家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章轲出席仪式。


本次签署合作备忘录是两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数字治理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合作,共同打造数据双向赋能和共享共治新样板的实际行动。


根据合作备忘录,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分别成立工作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联系机制,分步有序推进双方数据共享。


税务、医保部门将密切关注纳税人、参保人需求,依托电子税务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加强在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审核、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等领域的合作,深化构建协同共治格局,不断提升纳税人、参保人获得感。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医疗保障局还将推动各地税务、医保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合作机制,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两部门数据共享应用、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的新模式、新方法,为推进高质量发展贡献新力量、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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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施行系列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从“优化事前提醒”“提速事中办理”“完善事后服务”全环节推出系列举措,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该《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旨在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以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更好助力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在“优化事前提醒”方面,《通知》提出要主动推送办理指引。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


在“提速事中办理”方面,《通知》从四个不同场景作出明确要求。


首先,优化未结事项办理。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


其次,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再次,分类处理涉税风险。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及时办理迁移手续。


最后,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 

 

在“完善事后服务”方面,《通知》明确要持续跟踪辅导。迁入地税务机关要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预缴税款、所得税亏损弥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同时,《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对于违规阻碍纳税人跨区迁移的文件和要求,一律不得执行。对纳税人跨区迁移违规设置障碍的税务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点击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4〕38号政策原文


08

开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为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不断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便捷度和工伤职工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83号)要求,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点击此处,查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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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废止的行政法规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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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


2024年2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促进残疾人就业,事关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管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法定代偿方式。各地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推行“铁脚板+大数据”,免费为有需要的企业和残疾人提供招聘对接服务。


二、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各地要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合理设定并明示收费标准,鼓励其减免面向残疾人和招用残疾人企业的收费,明确向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告知劳动权益,帮助更多残疾人到企业就业。


协助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帮扶基地、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中的残疾人的,要协助用人单位同步开发适合的劳动项目,建立关爱联系制度,对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以及人员增减变更等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依法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监察执法,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活动中将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作为监管和执法重点,严厉打击未经许可开展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以及向残疾人违规收费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各地要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助力各项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实落地。要面向用人单位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安排残疾人就业。要面向残疾人强化就业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鼓励残疾人自立自强,通过劳动实现就业增收,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及时投诉举报侵害自身权益行为。要树立一批促进残疾人就业效果良好的用人单位典型,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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