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svg

    销售咨询

    400-098-7766

  • 2.svg

    薪税社保服务

    400-108-8080

  • 3.svg

    体检保险福利

    400-060-9891

  • 4.svg

    质量监督

    400-666-8686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发布、5部门印发意见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公开征求意见......

2025-06-09 17:17:21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4部门:印发《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指导意见》。
◆ 5部门:印发意见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 4部门: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发布。
◆ 上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提取、使用公积金。
◆ 天津:公积金新政,涉及贷款购买首套住房。
◆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公开征求意见。
◆ 陕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01

4部门:印发《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指导意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流程再造、系统优化、业务协同、完善规则”,解决企业迁移过程中“多头申请、多次跑动”问题,推动企业迁移登记实现“一次办、便捷办、高效办”,进一步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设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积极打通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部门的审批系统,实现迁入、迁出、变更登记信息同步采集,推动打造“一网申请、一次提交、联动办理、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平台功能。


· 企业仅需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税务、社保、公积金等多部门事项在线同步办理。


· 市场监管总局已开发建设完成企业跨省迁移登记数据传输系统,优化跨省迁移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 优化登记方式,压减办理环节,将企业往返两地多次办理迁入申请、迁出调档、变更登记整合为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办理迁移登记。


· 各地加快本省登记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改造,做好本地纸质档案的扫描、归档等工作,推动实现电子档案线上共享和移交功能。


↓扫码查看政策原文↓


02

5部门:印发意见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20条服务举措,进一步健全均等普惠、功能完备、帮扶精准、基础巩固、数字赋能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专业化水平。


聚焦健全均等普惠的就业公共服务机制,《意见》提出,明确属地服务责任,为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地就近提供就业公共服务。统一服务事项标准,制定省级统一的服务清单,推行全国统一的标识标语等视觉识别系统。合理布局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区域中心,深入开展就业公共服务合作,促进区域服务协同。


聚焦完善功能完备的就业公共服务内容,《意见》强调,全面发布就业信息,精准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广泛组织“小而专”现场招聘会。加强专业化创业服务功能建设,推进培训、孵化、服务协同。推行“直补快办”“政策计算器”等模式,高效落实就业政策。完善就业失业管理,扎实做好就业援助。


聚焦推行帮扶精准的就业公共服务模式,《意见》指出,完善发现识别机制,主动、及时将服务对象纳入就业帮扶范围。实施求职就业画像,综合采取面对面倾听交流、运用职业素质测评工具等方式,精准判定其就业困难类型和程度,开展分层分类服务。强化后续跟踪回访,及时调整就业服务策略。


聚焦打造基础巩固的就业公共服务格局,《意见》要求,提升市县综合服务能力,提供全链条就业公共服务。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在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落实,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强化一线人员队伍建设,打造区域性就业公共服务人员训练基地。扩大社会力量服务供给。


聚焦强化数字赋能的就业公共服务方式,《意见》明确,加强就业信息资源库建设,加快建立全国集中管理、部省协同联动、数据实时更新的工作新模式。推进“人工智能+就业”应用,优化智能化就业服务平台,打造数智就业服务模式。强化就业大数据分析利用,支持开展重点群体精准化帮扶、就业形势智能化研判。


此外,《意见》还对开展前瞻性研究、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宣传引导提出要求。


03

4部门: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全国工商联印发通知,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加快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融合发展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平台创新、模式创新,在30个左右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先行先试,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培育一批面向制造业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打造一批融合发展平台载体和联合体,发展一批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创新技术、产品、模式,形成一批推动人力资源和实体经济、科技创新深度协同的政策体系和有效模式。


试点工作原则上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单位开展,鼓励从5个方面加强融合创新。


一是建立健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政策扶持、平台支撑、行业组织广泛参与的融合发展机制。


二是探索完善政策体系,统筹就业、产业、财政、金融、土地等扶持政策,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建立符合融合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和监测体系。


三是打造融合发展载体,支持组建招聘用工联合体、跨企业培训中心或人才服务集团、多种形式的创新联合体等,支撑制造业用工、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和新质生产力培育。


四是丰富拓展融合发展场景,推动制造业人力资源服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支持深化业务合作,促进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


五是充分发挥产业园区作用,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枢纽,持续开展与工业园区深度合作,高水平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


04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发布。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扫码查看政策原文↓


05

上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提取、使用公积金。


一、自愿参加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在本市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二、缴存灵活


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选择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按2024年度缴存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最低为270元,最高为8860元。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缴存。缴存采用从个人银行卡定期扣款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因收入发生变化不能正常缴存的,可以办理停缴。停缴后重新具备缴存条件的,可以随时恢复缴存。


三、账户转移方便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


到外省市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将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省市。


四、提取自由


灵活就业人员除因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退休等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也可以根据个人生活需要,提取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享受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的本市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如灵活就业人员属于多子女家庭且购买首套住房的,还可以享受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政策支持。


六、权益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扫码查看政策原文↓


06

天津:公积金新政,涉及贷款购买首套住房。


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为进一步提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水平,现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津公积金中心发〔2024〕25号)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自2025年6月5日起执行。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明确了贷款办理、贷款偿还、贷款变更等细则。其中提出:借款人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购首套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或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二)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三)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有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


(四)在本市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本次所购住房与已结清贷款所购住房非同一行政区的(行政区范围以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借款人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07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及开展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局起草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登录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gjj.hainan.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征集调查”栏目,提出您的宝贵意见与建议。相关建议可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反馈,并请标注“异地公积金贷款约提”字样。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6月5日—6月14日

电子邮件:gjc_hngjj@hainan.gov.cn

信函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16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一楼104室提取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8-66160079

↓扫码查看政策原文↓


08

陕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5月28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总工会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加入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依法加入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工会。


《办法》规定,工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协商机制,督促相关行业、平台企业科学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工作量、劳动强度等,依法加强职业伤害保障,引导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工会可以依法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签订、进入退出平台、订单和收益分配、奖励与违约责任等事项开展协商。



文字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市说新语微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陕西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