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骗致公司巨损,到底该不该赔?怎么赔?
2025-12-12 14:55:28
01
基本案情
冯某、汤某、邓某分别是某公司采购、会计和出纳。2022年7月11日中午,冯某收到短信,对方自称是公司董事长李某,表示其更换了工作号码,要求冯某通知汤某加入新建的微信工作群,汤某加入微信群后,“董事长”要求汤某给其指定的账户汇款90万元。汤某接到“董事长”指令后要求出纳邓某制作付款凭证,邓某制作了60万元的付款凭证,至办公室找到董事长签字,董事长当时不在办公室。邓某回到财务室与汤某商量,此时,“董事长”又在微信群中催促汤某汇款,汤某感觉事情比较紧急,在微信上与“董事长”请示能否先汇款再签字,得到“董事长”同意后,汤某与邓某分3笔,每笔20万元,汇入了对方指定账户。两小时后,邓某又制作了30万元的付款凭证,此时真正的董事长来到财务室,邓某拿出之前的三张汇款单让董事长补签,董事长称没有发出过汇款指令,此时几人方知被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认为冯某在未核实信息的情况下将骗子的电话给到会计和出纳,而汤某、邓某违反财务制度,在没有董事长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违规汇款,三人的失职导致公司产生重大经济损失,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冯某、汤某、邓某共同赔偿损失60万元。
02
仲裁结果
青浦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采购冯某未经核实即轻信骗子的“董事长”身份,并按照指示将所谓“董事长”的电话、微信推送给会计汤某,并要求汤某加入微信工作群,存在重大疏忽。会计汤某基于对同事的信任,轻信了骗子身份及转账指示。出纳邓某则根据汤某获得的信息违规汇款,最终导致公司损失。汤某和邓某作为公司会计和出纳,对于财务风险应负有谨慎注意及应对的义务,其二人知晓董事长的联系方式,但未与董事长进行电话或语音沟通,违反财务制度将大额钱款汇出,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三人在本次事件中均存在较大过错,但本案经济损失系因犯罪嫌疑人诈骗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亦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该经济损失的最终责任人应当是犯罪嫌疑人。综合以上因素,考虑三人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责任比例等因素,酌情确定三人各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若涉案钱款被追回全部或部分,公司应将通过本案获得的赔偿款按比例退还三人。
03
典型意义
近年来,通过各种APP软件冒充单位领导、同事实施犯罪的案件层出不穷,部分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制度不严谨,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实践中,面对潜在风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通过增强内部管理、提升个人防范意识、使用安全软件等多方面措施,共同构筑安全防线,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裁决明确了如下审理思路,若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确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损失,且劳动者对此存在较大过错,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责任的大小,应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职责、履职情况、工资收入等现实因素综合确定,以实现利益平衡。
04
律师点评
点评顾问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问题实际为:如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可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以及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范围。
对于上述问题,我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一般单位会选择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在此情形下,单位就无法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按月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来要求劳动者履行赔偿责任。
鉴于上述问题就会造成一种情况,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是没有明确条文的。也是因为此情况,导致我国各地对该情形产生的司法裁判意见并不一致。但目前主流的裁判意见为:因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因劳动者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能按一般侵权责任案件标准追偿,应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予以考量。所以基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侵权责任赔偿的法律规定,对于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般最终会裁定劳动者承担实际直接损失的20%作为相关赔偿标准。
结合本案也可看出,青浦仲裁委裁定上述员工所需承担的赔偿标准亦是按照上述观点进行裁判的。
然而在大多数的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时很难胜诉,其根本原因是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及固定相关证据时做的并不全面。针对于此,为规避此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尽量做到如下几点:
1、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一定要有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损失的,需劳动者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条款。
2、在事件发生时固定好相关证据。即因劳动者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证据一定要于事发时保留完整,如有需专业人员评估才可确认的损失要及时做好公证。
3、及时履行告知程序。如单位需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在启动诉讼前,应先向劳动者进行告知,告知的内容为:劳动者因何原因需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范围合理合法。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过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案例来自于2025年上海二中院与上海市人社局共同精选的十个劳动争议纠纷裁审衔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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