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河北&海南&内蒙古最低薪资标准调整、山西医保发布新规......
2025-12-08 17:08:58
01
2025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新增114种药品。
2025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及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在广东广州发布。2025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成功新增114种药品,有50种是一类创新药,总体成功率88%,较2024年的76%明显提高。19种药品纳入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
2025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纳入了一些弥补基本医保保障空白的药品,如三阴乳腺癌、胰腺癌、肺癌等重大疾病用药;朗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螯合剂不耐受的地中海贫血症等罕见病用药;糖尿病、高胆固醇血症、自身免疫性疾病等慢性病用药。
纳入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的19种药品中,既有CAR-T等肿瘤治疗药品,也有神经母细胞瘤、戈谢病等罕见病治疗药品,还有阿尔茨海默病治疗药品等。
此次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增至3253种,其中西药1857种、中成药1396种,肿瘤、慢性病、精神疾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重点领域的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02
国税局:《欠税公告办法》发布,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欠税公告办法》共1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内容;增加公告前推送纳税人确认及异议处理流程,对于公告内容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公告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二)调整公告范围。明确“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应当公告。
(三)统一公告机关。将原来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状态、欠税金额大小等分层级公告修改为由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公告。
(四)统一公告频次。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
(五)统一公告渠道。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欠税信息,规定公告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欠税的情况,根据需要还可通过其他渠道另行公告。同时,新增各省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
(六)规范公告内容。提升内容的完整性,便于社会公众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公告信息,公告中增加“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
(七)优化不公告范围。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衔接,优化可不公告情形,将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的范围。
(八)及时更新机制。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此外,还增加了加强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等规定,并作了其他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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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河北&海南&内蒙古:最低薪资标准调整。
◆ 河北省
一、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380元、2230元、2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4元、22元、20元。各市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对应的档次标准。
二、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落实工作。及时跟踪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 海南省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0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4元,适用于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澄迈县、乐东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11号)同时废止。
◆ 内蒙古自治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380元、二类地区2310元、三类地区22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3.5元、二类地区22.8元、三类地区22.2元。地区类别和适用标准详见附件。
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全日制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四、调整后的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同时废止。
五、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泛了解政策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1省市最新最低工资图:

04
陕西:《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于2025年11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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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山东:印发《山东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12月3日,山东省卫健委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山东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该细则由省卫健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共七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补贴对象和标准、申领和审核、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等。明确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取得山东省户籍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对3周岁以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补贴。
细则明确,育儿补贴现阶段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即每孩每年3600元。对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申领人”)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育儿补贴具体申领程序为:
(一)申请。申领人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申领人应当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领人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
(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区的市卫健委每年按照不少于2%的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卫健委根据需要开展抽查。
育儿补贴按照年度申领,申领人应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
对于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细则明确,省财政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财政困难县(市、区)予以适当倾斜,其他需我省配套的资金由各设区的市及县(市、区)财政承担。
育儿补贴按年计算,原则上于申领的次季度一次性集中发放。
育儿补贴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优先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至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对于信息管理,细则规定,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大数据局做好育儿补贴信息系统部署应用、运维保障和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根据细则,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育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按规定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资金发放监督管理,主动开展自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合规和及时发放到位等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
对骗取、冒领育儿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对于此前已出台育儿补贴政策的地方,细则规定,应当组织开展政策评估,平稳有序做好衔接。衔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应报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备案。设区的市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当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并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由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06
山西:医保发布新规,事关医疗服务范围。
◆ 明确医疗服务基本原则及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考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经济承受能力,以准入法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分类确定医保属性,并动态调整。
原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统一规范为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山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明确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以及按照国家要求动态调整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诊疗服务中使用的医用材料类内容统一调整到医保医用耗材类管理,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
◆ 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属性分类
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属性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
(一)甲类项目。基本医疗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甲类项目管理。原则上将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床位费按相关政策执行,特殊(需)床位费、体检及救护车等非治疗项目除外〕;X线检查和其他常用医学影像类项目;超声检查(A超、B超)项目;常用检验类项目(基因检测类除外);血型与配血类项目;病理检查项目(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项目除外);以及其它诊疗效果明确,操作流程统一,临床应用时间较长,资源消耗稳定,项目实施全环节耗材使用费用波动幅度较小的临床诊疗类项目等纳入甲类管理。国家和我省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二)乙类项目。基本医疗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参考国家和其他省份有关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乙类项目管理。原则上将门诊诊查费(按相关政策执行)、特殊床位费;磁共振扫描类项目;普通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项目;除A超、B超外其他超声类检查项目;核医学类项目;放射治疗类项目;检验类基本医疗基因检测相关项目(基因测序类除外);以及其它诊疗效果明确,但资源消耗大,诊疗过程中耗材使用选择范围广泛,项目实施总体费用波动幅度较大(不含器官移植相关项目供体部分)和监测类、物理治疗类临床诊疗类项目等纳入乙类管理。国家和我省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三)丙类项目。非医疗治疗类项目,经批准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项目,部分医疗机构试行项目,费用特别昂贵项目及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丙类项目管理。其它属于国家和我省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丙类项目。
中医及民族医类按照以上分类办法执行。
◆ 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办法
参保人员发生医疗服务行为,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规定的费用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改革期间,按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定我省已整合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按新确定的医保支付类别执行;未整合规范的,按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类别执行,逐步向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文件过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正式实施前同步明确医保属性类别。
◆ 统一意外伤害类医保待遇
(一)明确待遇范围。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规定的基金支付范围、其他不予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除因个人违法犯罪引起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外,其他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类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规范支付依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含交通事故)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司法机关等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不属于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责任划分结果按照医保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无第三人责任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
(三)做好先行支付。应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报销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参保人员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报销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报销支付后,医保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骗保行为的应及时追回所付医保基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 加强管理
(一)建立联动监测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应用基金监管智能监控系统等渠道和措施,对医疗服务项目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对存在有滥用倾向、阳性率持续较低(具体要求参考临床相关规定)等非正常使用情况的项目,以及技术逐步成熟,临床意义提高的医疗服务项目,适时调整其医保属性,促进医保基金合理化使用。对个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技术,因我省无成熟实践经验借鉴,医保属性归类有较大争议的,可借鉴周边省份情况,重点参考京津沪等发达地区全面推开实施的成熟项目医保属性暂定我省归类。
(二)规范完善支付管理机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自付比例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职工医保个人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逐步向全省统一规范。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类医保待遇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予以核算。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项目过程中,实际收费金额低于政府指导价的,以实际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三)加强意外伤害类医保待遇管理。各统筹地区要认真梳理本地相关医保政策,现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具体经办规程、先行支付(追偿)经办细则,由各统筹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制定。
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参照执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联合印发的《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晋劳社医字〔2000〕247号)同时废止。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调整修订的内容及时调整明确。
07
天津:“大病保险办法”出台,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市政府正式发布《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所称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筹资金额根据筹资标准和参保人数确定,在居民医保基金中筹集,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基金规模扩大,逐步将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筹资金额过渡到居民医保年度筹资金额的6%左右。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分段设置支付比例:高于起付标准、低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高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低于4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高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具体标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本条规定逐年确定后发布。
对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普通参保人员的50%,支付比例在普通参保人员各段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医疗补助人员)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等参照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对符合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提高次年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涉及欺诈骗保的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提高其次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其中,查处金额低于1000元的,起付标准提高1000元;查处金额高于1000元的,按照查处金额提高起付标准,每次起付标准提高的金额累加,直至发生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清零。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异地就医有关规定的,按规定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健全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加强费用审核,做好基金管理,提高经办服务效能,并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医保局报告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
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执行全市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和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耗材目录管理等政策。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联网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加强对大病困难群众诊疗情况和费用负担的关心关注,除癌症、精神障碍、肾透析、放化疗等确需频繁住院或者门诊诊疗的情况外,对于医疗救助对象1年内住院3次及以上的,所在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予以重点关注,对于1年内住院5次及以上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予以关切。对其他困难群体的关心关爱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08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来了,12月15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5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结合业务发展实际,在支持职工购房、租房等方面推出了系列便民举措,政策更加优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提取新规将于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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