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长期待岗逼走员工?员工反手一招,公司倒赔4万!
2026-05-15 14: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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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年来,一些用人企业裁员时为了降低成本,规避支付赔偿金的风险,常常通过单方调岗、绩效考核扣工资、边缘冷落、长期待岗等方式,变相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但企业忽略了,往往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发出被迫解除通知并要求经济补偿。请看详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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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凌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物流司机岗。2021年10月,该物流公司因业务缩减,物流司机岗人员饱和,开展全员竞聘上岗,凌某某竞聘货车司机岗落选被通知待岗,待岗期间工资为每月800元。
2021年12月6日,物流公司约谈凌某某,并介绍了当前的岗位仅剩理货员,但凌某某不同意调整到理货员岗位,并认为公司无权单方调岗,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岗位继续提供其劳动条件。公司则认为因业务缩减,人员饱和,提供竞聘上岗机制,因凌某某竞聘失败导致落选,无合适岗位安排,只能调整到当前空缺岗位或者待岗。因此双方协商未果,凌某某在后期依旧处于待岗状态,公司也未就其待岗进行其他安排。
2022年2月7日,凌某某向物流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书》。同日,凌某某以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待岗工资差额,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物流公司确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向凌某某支付经济补偿、绩效工资、待岗工资差额合计42132.21元。
物流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认为公司已给凌某某安排岗位,但凌某某拒绝应当认定为双方存在分歧,并不属于主观故意不提供劳动条件和拖欠工资行为。遂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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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物流公司安排凌某某长时间待岗,并降低工资待遇,且不告知其待岗的期限,未给凌某某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物流公司确有克扣其工资的情形,物流公司应向凌某某支付经济补偿、绩效差额、待岗工资差额,故依法判决物流公司向凌某某支付经济补偿、绩效差额、待岗工资差额合计40256.42元。
点评人介绍:

▎下午茶Lite--Tips
实操中,企业需要注意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会被认定不提供劳动条件?
1、用人单位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法定调岗的情况下,还是在协商一致调岗的情况下,调岗都需要具备合理性。不具有合理性的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待岗。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在无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待岗,在此期间只发放生活费,甚至不发放生活费,以此达到其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同样会被认定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3、用人单位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合法且适当的理由,是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尤其是跨地域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因工作地点的调整导致员工生活不便利且未作出补偿的,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提供劳动条件。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无论是用人单位通过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方式,还是通过安排待岗等其他方式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调整,裁判机构在审查时的重点,都会聚焦于其行为是否具备客观性及合理性,换言之,即用人单位作出此行为的真正目的。若被认定为以“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方式变相逼迫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将可能依法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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