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人工智能+消费”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江西出台实施意见完善常态化就业帮扶体系、宁夏多举措加强困难高校毕业生保障......
2026-06-22 17:22:35
01
八部门:发布《关于加快“人工智能+消费”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有关部署,推动人工智能与消费深度融合,培育消费新增长点,形成消费新动能,商务部等8部门发布《关于加快“人工智能+消费”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围绕提升人工智能+商品消费、扩大人工智能+服务消费等五方面提出多项举措,促进人工智能进千家万户、进千商万店。
◆ 提升人工智能+商品消费
· 完善人工智能新产品研发机制,加快推出新一代人工智能手机、智能电脑、智能电视,推广智能家电、智能厨卫、智能照明等智能家居产品,推动消费电子产品和家居家电产品更新换代。
· 培育智能穿戴消费市场,加强人工智能眼镜等新产品研发推广,重点打造实时翻译、移动支付等显示度高的消费场景。
· 加力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带动智能化车载终端消费,打造“人、车、家”全场景联动的智能产品生态。
· 推动人工智能与脑机接口、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混合现实(MR)等技术融合,研发推出一批国际领先、消费潜力大的新产品。
· 支持研发具备多模态感知和场景自适应解决能力的人形机器人,带动四足、仿生机器人等机器人产品迭代升级。
· 面向“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加快养老机器人、陪伴机器人、人工智能生活助手等新型人工智能产品应用示范,提升情感陪伴、健康监测、移位助行、智慧家务等能力。
◆ 扩大人工智能+服务消费
· 加快普及智能扫拖机器人、智能冰箱、智能厨房设备等产品,提供个性化、智能化家庭生活服务。
· 开展数字家庭建设,推广智能全屋定制等新模式。
· 研究将智能家居及服务应用纳入“好房子”建设指南,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好房子”建设应用。
· 优化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打造全国养老服务“一张网”。
· 开展家庭智能化、适老化整体改造,支持购买智能化安全风险防范预警设备。
· 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旅游,与行程规划、票务办理、导游导览、酒店预订等全链条深度融合。
· 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教育强国,开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教育专用大模型建设项目,推动大模型从课堂走向应用。
· 推动研发人工智能辅助学习助手、教师智能助手等人工智能教育终端产品,创新智能学伴、智能教师等人机协同教育教学新模式。
◆ 推动人工智能+商业创新
· 加快发展智能零售,实施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结合老旧街区厂区改造提升,推动老旧商业购物中心改造、步行街商圈智能化升级,建设智慧商店、智慧商圈。
· 开展“千集万店”改造提升,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等商业设施智能化改造。
· 推动电子商务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赋能运营、客服、设计、营销、直播等全场景全流程。
· 创新数字人直播、虚拟体验等沉浸式消费场景,优化智能客服、智能推荐等个性化消费体验。
· 推广创意内容生成、智能质检系统等工具,提升运营效率。
· 鼓励电商平台开设“人工智能+消费”专区。
◆ 加强“人工智能+消费”推广
· 指导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和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因地制宜布局“人工智能+消费”集聚区,建设一批人工智能体验中心,促进人工智能新技术新服务新场景示范推广。
· 鼓励以商业综合体、步行街、景区、博物馆、养老机构等公共场景为重点,开展人工智能产品租赁、共享、试用等新模式创新,促进商业应用和普及推广。
· 制定“人工智能+消费”应用场景建设指引,建立“人工智能+消费”领域应用开放清单,开展“人工智能+消费”典型案例遴选。
· 建设消费领域重点行业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推动高价值场景规模化、商业化落地。
· 组织“人工智能+消费”场景对接活动,促进供需匹配。
◆ 优化“人工智能+消费”环境
· 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消费领域的普及应用,重点支持“人工智能+”行动明确的新一代智能终端等消费。
· 用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消费者购买人工智能相关产品。
· 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消费者购买人工智能产品的金融需求开发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
· 发挥国家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助力“人工智能+消费”发展。
· 结合“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等工作,面向智能网联汽车、城市无人配送车等应用需求,适度超前布局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边端算力、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等城市智能设施。
02
江西: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常态化就业帮扶体系。
近日,江西省出台《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常态化就业帮扶体系。《实施意见》明确六大核心帮扶举措,多措并举织密防返贫就业保障网络。
◆ 精准确定帮扶对象
将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防返贫致贫对象列为重点帮扶人群,把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政策延伸县纳入重点帮扶范围,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实行动态摸排、精准识别、分类施策。
◆ 完善就业服务阵地
依托5+2就业之家线上线下平台,打造“一站式”就业服务体系,常态化摸排群众就业需求、收集优质岗位信息,同步开展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就业援助等便民服务,将就业服务延伸至基层一线、送到群众家门口。
◆ 拓宽多元就业渠道
深化劳务协作、做强“赣字号”劳务品牌、落实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稳定外出务工规模;依托县域富民产业、以工代赈项目,支持返乡创业,扩容就地就近就业空间,拓宽群众增收路径。
◆ 强化就业载体带动
推进帮扶车间盘活升级,延续落实各类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吸纳帮扶对象就业的车间给予专项补助;深化“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培训模式;实施乡村工匠培育工程,搭建工匠集聚平台,对带动群众就业创业的优秀乡村工匠予以资金奖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 筑牢就业兜底保障
落实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等政策;科学开发公益性岗位,统筹各类资金落实岗位补贴,并从资金、项目、岗位、人才等方面向重点帮扶县倾斜,兜牢困难群众就业底线。
◆ 健全长效帮扶机制
开展“志智双扶”,选树就业致富典型,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完善省市县三级监测预警体系,强化部门数据共享,健全工作机制,实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压实部门工作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群众勤劳增收、携手共富,以高质量就业帮扶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03
宁夏:多举措加强困难高校毕业生兜底保障。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最新印发的《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和服务高品质供给的实施方案》,针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宁夏将通过强化公益性岗位兜底和社会救助、实施精准帮扶等,多措并举进行兜底保障。
按照方案,一方面,宁夏将延续实施城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城镇困难高校毕业生政策,优先安置2026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剩余岗位拓展至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规范支持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家庭毕业生从事公益岗位;将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困难毕业生按规定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另一方面,宁夏将健全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机制,完善“一人一策”精准帮扶台账,优先为困难高校毕业生推荐高质量就业岗位;做好高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帮扶,精准提供“1131”就业服务,为困难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2000元;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组织困难高校毕业生全员参加线上线下培训1000人以上,提高困难毕业生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此外,宁夏还将积极引导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1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推广“科技成果+创业”“产业发展+创业”“职业技能+创业”“民生需求+创业”模式,推行个人创业“高效办成一件事”,建立重点孵化项目库,推动毕业生在更多商超、夜市、景区景点等人流密集区开辟创意创业等。
04
天津: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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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浙江: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一)规范许可和备案层级管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该机构住所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备案、书面报告、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等事项,由住所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办理。
(二)优化行政许可和备案经办流程。完善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范围登记与行政许可和备案的衔接。推行在线办理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申办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强化电子证书管理,支持通过扫码查询机构基本信息、行政许可和备案、变更注销状态及年度报告公示情况,推动人力资源服务电子许可证在企业投资、经营等高频服务事项中的应用。
(三)深入推进便民服务。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般程序20日内办结,告知承诺制方式线上1个工作日办结,线下当场办结;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线上1个工作日办结,线下当场办结。除个别业务特殊需求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只需提供业务申请表、场所所有权(使用权)和人员材料、机构章程制度,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只需提供业务申请表、告知承诺书。
(四)规范实施告知承诺制。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拒不整改的,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申请人的失信行为纳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记录。
(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网信等部门对公众号、APP、短视频、互联网群组等网站平台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筛查、甄别,督促指导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予以关闭或责令停止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切实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书面报告管理工作
(一)规范分支机构设立管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登记住所地不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主动开展上门核验工作,确保其符合经营服务规范。
(二)规范机构跨区域变更住所地管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的,应在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迁入地与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做好信息互通、材料交接等工作。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通知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移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的原始材料。
(三)规范机构注销管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应当自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电子证书。对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及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报送义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动态监管机制,通过现场核查、数据比对等方式及时掌握机构经营状态,对确认无持续经营意愿的机构,引导其办理注销登记。
(四)推动部分业务免申即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等书面报告事项,线上1个工作日办结,线下当场办结。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限同一管辖区域)信息变更且能够实现政务数据共享的,无需向许可或备案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报告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信息直接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备案相关信息变更,变更完成后及时通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按时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
(一)完善年度报告机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浙江人力资源大市场”平台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应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网站和“浙江人力资源大市场”平台上同步进行不少于30日的信息公示或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二)加强审核公示管理。对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浙江人力资源大市场”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信息上标记“年度报告合格”。对未开展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年度报告信息上备注该机构未开展业务。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或年报内容填报不真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四、严格行政许可、备案和年度报告等业务监管工作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循“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过法定渠道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强化智慧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托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智慧管理平台,通过共享政务信息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对未按规定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以及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报告、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三)创新信用监管。建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制定机构诚信状况评分标准,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和年度报告等情况纳入诚信评价指标,评价结果每年通过“浙江人力资源大市场”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绩效评价。推广运用全省人力资源服务高质量发展指数,动态展示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效运行、规范经营等情况,督促各地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人力资源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7号)同时废止。
06
安徽:关于调整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健全完善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具体标准。
三、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等措施,确保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切实维护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同时废止。
07
陕西: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提升经办服务效能,我厅对原有的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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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甘肃: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甘肃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对全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甘肃省试点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力量承办”的运行模式,先行将省内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类高风险行业平台企业纳入保障范围,明确平台企业落实“每单必保、每人必保”要求,新就业形态人员个人不缴费。
并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分批将符合条件的省内中小平台企业纳入保障范围,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试点办法针对我省地域广阔、极端天气多发、偏远县域服务覆盖不足等实际情况,作出多项针对性制度安排,切实维护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
◆ 立足省情,精准施策,破解极端天气保障难点
我省地处西北内陆,沙尘暴、暴雪等极端天气时有发生,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同城货运司机等长期户外作业人员面临较高天气类职业伤害风险。对此,试点明确将执行订单任务期间因沙尘暴、暴雪等极端天气造成的伤害纳入职业伤害确认范围。同时,进一步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平台企业提前完善极端天气安全防护措施,优化派单规则,职业伤害发生后优先协调偏远地区受伤人员就近救治,切实提升特殊气候条件下的保障水平。
◆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破解偏远县域保障困点
我省地域面积较大,偏远县域较多,民生服务领域长期存在基层服务覆盖不足、劳动者办事成本较高等问题。本次试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从制度层面补齐基层服务短板。明确要求委托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覆盖全省各市州及重点县域的服务网络,在县域设立专门服务站点,确保偏远地区劳动者就近办理业务。优化业务办理流程,针对偏远地区事故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创新推行线上视频调查、委托基层人社站所协助调查等方式,有效压缩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
◆ 细化规则,厘清权责,破解行业用工保障堵点
针对新就业形态用工灵活、责任边界不清等共性问题,试点进一步细化完善全流程操作规则。针对劳动者同时在多个平台注册接单、发生伤害后平台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明确“同时执行多个平台订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平台企业为责任主体”,从制度层面堵塞责任推诿漏洞。针对服务效率不高问题,推行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一体化办理,明确符合条件的零星医疗费报销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深化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动实现参保查询、业务办理、待遇结算全流程“一卡通办”,切实提升服务便捷度。针对保障基金可持续运行问题,按照不同行业风险程度差异化设定缴费标准,试点初期,出行行业每单0.01元、即时配送行业每单0.07元、同城货运行业每单0.18元,并同步建立动态浮动费率机制,结合即时配送行业风险波动较大的特点设置专门调节规则,保障基金收支总体平衡。压实平台基层服务责任,明确要求平台建立“总部—市级—县域”三级联动服务机制,在县域设立服务站点协助办理相关业务。因站点履职不到位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由平台承担主体责任,切实防止基层服务责任悬空。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本次试点是我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探索。试点期间,将持续跟踪试点运行情况,积累实践数据,系统总结政策经验,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急难愁盼问题,不断优化服务举措,切实兜牢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底线,助力全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