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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印发、上海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发布......

2026-06-30 10:36:09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国务院:印发《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
◆ 上海:7月1日起,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 陕西:多举措推动青年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
◆ 湖北: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的通知。
◆ 福建:印发《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 河北:关于印发《关于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海南: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 甘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首批接入全国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


01

国务院:印发《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

近日,国务院印发《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明确了“十五五”时期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思路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


◆ 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 打造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 全面推行就业公共服务国家标准,支持制定与国家标准有效衔接的地方和行业标准,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就业公共服务标识。


· 指导制定省级统一的就业公共服务清单,鼓励市县增加特色创新服务事项。


· 对照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全面落实就业公共服务事项。


· 组织动员各类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参与提供就业公共服务


· 完善全国就业信息资源库,建设“中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


· 加快流动人员档案服务数智化


· 高效办成员工录用“一件事”


◆ 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 强化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联动支持,落实担保贷款等政策


· 实施创业模式引领行动,分类推进“科技成果+创业”、“产业发展+创业”、“职业技能+创业”、“民生需求+创业”。


· 实施创业孵化载体提升计划,充分依托现有资源,打造高质量创业孵化基地、新兴产业创业园区、特色创业孵化街区、“家门口”创业陪跑空间。


· 推动各类创业孵化资源集成服务,推行重点项目跟踪扶持孵化模式


· 引导鼓励外出人才返乡、城市人才下乡创业


· 举办“创赢未来”等创业赛事和创业资源对接活动


· 推广高效办成个人创业“一件事”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优质高效发展


· 加快构建专业化、数字化、法治化、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合理布局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等载体,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业促就业行动


·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实施康养托育等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支撑计划,发展面向乡村振兴的现代农业人力资源服务


· 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


· 建好用好人力资源领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加快人工智能赋能人力资源服务


· 完善人才流动公共服务,编制发布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目录。


· 开展“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


· 持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网络招聘监管政策,研究制定人力资源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02

上海:7月1日起,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本市自2026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增加35元,调整到2340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调整到1872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调整到1690元/月。


03

河北:关于印发《关于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加快形成双向流动、互融互通的统筹城乡就业格局,促进城乡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制定如下举措。


一、准确把握目标,严格工作要求


(一)构建城乡高质量充分就业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以人为本、共享发展,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为抓手,以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权益维护、兜底保障体系为重点,加强劳务输入地和输出地协同,促进劳动力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平等就业、合理配置,持续推动城乡就业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到“十五五”时期末,劳动者城乡就业渠道进一步畅通,城乡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资源进一步均衡,城乡公平就业环境进一步改善,更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更好支撑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统筹城乡就业岗位,拓展就业空间


(二)扩大县域就业承载能力。充分发挥县域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发展优势明显的富民产业,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等就业载体健康发展。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产业园区集聚,培育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分类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等专项行动,加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引导重大产业项目向潜力地区布局,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推动高校与县域民营企业深化产教融合,共建校企实训基地,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和“土特产”品牌打造,深挖乡村就业潜力,提升乡村就业承载力。持续发挥县域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培育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县域经济与就业扩容协同推进。


(三)激发消费新业态就业潜力。深入挖掘便民服务、文旅消费、首发经济、入境经济等增长空间大、带动力强的消费领域就业机会,实现消费升级与收入增长良性互动。依托我省冰雪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冰雪经济及配套服务业,打造具有河北特色的冰雪就业增长点。继续加大“这么近、那么美、周末到河北”宣传,深入开发历史文化旅游和乡村旅游资源,发展民宿经济等新业态,不断拓展城乡就业新空间。持续打造消费新产品、新场景、新热点,实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培育就业增长新动能。


(四)充实基层公共服务岗位。 结合乡村全面振兴、基层治理等需要,拓展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养老托育等岗位资源,开发适合城乡劳动者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特点的就业岗位。持续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挖掘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等就业机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稳定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持续扩大基层岗位供给,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


三、统筹城乡就业服务均等化,优化体系建设


(五)完善城乡一体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就业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系,在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落实,因地制宜打造城乡均衡可及的就业服务网点。完善具有城乡特色的就业公共服务清单,允许劳动者跨区域办理失业登记。持续深化“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建设,分级分类建设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规范零工市场标准化运行,打造“城市15分钟、乡村5公里”就业服务圈。加强企业用工指导,定期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应用及安全管理,提升档案公共服务效能。


(六)深化跨区域劳务协作与信息匹配。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重大国家战略,发挥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区域中心(北京)作用,深化“五省六方”劳务协作联盟,促进就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持续拓展京津劳务市场。发挥石家庄市和张家口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作用,带动全省服务水平提升。发挥“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雨露计划+”等活动品牌效应,提升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智能化水平,助力高校毕业生与用工单位跨区域对接。用好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一库一平台”,推行全流程进系统、全业务实名制、全服务用数据,推动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落地。鼓励各地依托就业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劳动者就业档案,为跨区域就业信息匹配提供支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招聘等劳务协作服务,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向基层延伸。


(七)打造特色劳务品牌矩阵。 支持各地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搭建品牌宣介和推广平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深化“河北福嫂”提质扩容行动,加强与京东等头部企业战略合作,共建集技能培训、品牌推广、就业对接于一体的“河北福嫂”雄安培训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重点打造河北福嫂培训输出示范基地,发挥引领作用,促进有组织规模化输出,持续巩固其在京津市场的首位优势。支持组建行业或区域劳务品牌联盟,加强劳务品牌创建地与关联产业聚集地的工作协同,促进劳务品牌培训基地与用工单位供需信息高效匹配。


(八)支持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就业创业。科学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增强乡村就业创业吸引力。鼓励通过技术合作、资质认定等方式,引导各类优质市场化人才向乡村流动。针对“科技成果+创业”“产业发展+创业”“职业技能+创业”“民生需求+创业”等模式,通过对创业项目精准识别、资源匹配和动态跟踪,明确各类模式的核心特征与需求差异,推动政策、资本、服务等要素与不同创业模式精准匹配,建立全周期监测机制,根据发展阶段调整帮扶策略,强化分类指导,落实个性化帮扶举措。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人社惠农贷”“人社惠企贷”作用,高效推动“个人创业一件事”办理。结合“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和零工市场等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构建辐射城乡、覆盖基层的公共创业服务网络,培育一批“创业陪跑”空间,提供创业体验、孵化、发展全过程支持。鼓励更多乡村创业项目参加各级各类创业大赛。


四、统筹城乡培训资源,提升工作质效


(九)统筹用好城乡培训资源。打破部门、行业和地域界限,统筹利用各类培训机构和培训资源,推出更多培训项目纳入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并动态调整,加大城乡职业培训工作力度。支持城乡劳动者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参加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提高培训精准性。


(十)提升城乡培训精准适配水平。围绕康养托育、先进制造、数字技能、新职业等重点领域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要求,全面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项目化培训模式,推动培训和就业协同联动,促进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广产教评、订单式、项目制等培训,培育建设一批产教评技能生态链。聚焦农业现代化、特色种养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领域,培育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农村创业带头人和乡村工匠。


(十一)增强城乡职业培训实效。严格评价机构遴选条件,培育权威社会评价机构,规范考务工作,加强过程监管,探索推行统考联考,提升技能等级证书权威性流通性认可度。支持培训后的城乡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获取相关证书。指导企业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提升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将农村适龄青年纳入技工院校招生范围,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扩大招生规模。加强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建设,构建河北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创新实施全省“技能照亮前程”职业技能竞赛,引导带动农村户籍等劳动者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以青年群体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困难群体毕业生等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帮助其提升就业竞争力。


 五、统筹城乡劳动者保障,维护合法权益


(十二)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以常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持续放宽各市落户条件,推动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便捷进城落户,在城镇新增人口、流动人口集中地区按常住人口规模统筹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清理简化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仅凭居住证入学,取消附加或限制条件。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的托幼照护、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等权利。人口集中流入地区要持续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和招生计划,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职业劳动者中的覆盖面,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支持企业、产业园区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


(十三)加大劳动者权益维护力度。 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畅通各类维权渠道,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合法权益。部署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集中纠治“黑中介”、虚假招聘、非法劳务派遣、“招转培(贷)”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户籍、身份、年龄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深入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春暖农民工”服务行动,为农民工提供关爱、出行、就业、维权等全方位服务。加强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十四)健全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研究制定适应城乡融合发展的参保缴费政策。结合河北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大、流向京津的特点,着力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优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依托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跨地区、跨制度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一网通办”。落实国家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扩大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政策支持范围,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比例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不低于100元养老保险费。


六、统筹城乡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五)完善城乡贯通的就业援助制度。支持各地建立分层分级、精准匹配的就业援助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评价补贴。


(十六)兜牢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就业底线。按照因户因人施策原则,全面推行精准化帮扶措施,统筹推进开发式帮扶模式,加快构建覆盖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的常态化就业帮扶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十二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以及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继续给予就业帮扶,做到识别一户、帮扶一户,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就业帮扶政策。


(十七)协同发挥城乡就业兜底保障政策效能。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定位,优先安排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上岗。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体系,将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作为岗位布局优先区域。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和规模,在农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领域深挖吸纳就业潜力,广泛带动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重点群体就地就近务工。健全就业帮扶、失业保险、社会救助联动衔接机制,严防规模性返贫致贫,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七、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数据共享机制,健全就业统计监测体系,有效扩大乡村就业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立足自身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在就业服务模式创新、就业数字化应用等领域先行先试,因地制宜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就业创业示范项目和样板区域。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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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陕西:多举措推动青年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


近日,陕西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全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推动更多资金资源投资于人,从专场招聘进校园,到稳岗扩容、兜底安置、见习赋能的政策组合拳,从专场招聘进校园,到稳岗扩容、兜底安置、见习赋能的政策组合拳,以务实举措推动青年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


大力支持用人单位稳岗扩容。延续实施稳岗返还、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重点支持建筑、住宿、餐饮等民营企业稳定岗位。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企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重点面向教育、医疗卫生等基层单位挖掘岗位资源,空缺编制优先用于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向当年毕业及前两年毕业未落实编制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开放。落实国有企业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稳定省属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提高校招比例。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发科研助理、教学助理岗位。


持续做强招聘品牌。持续组织开展“乐业陕西  ‘就’在三秦”招聘品牌。依托全国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职引未来、民营企业招聘月等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密招聘频次,定期集中发布招聘会信息。因地制宜灵活举办区域化、专业化、小型化招聘活动,丰富行业专场、直播带岗、招聘夜市等特色形式。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确保每周至少举办1次专业性招聘、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让招聘服务触手可及。加强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全年归集岗位不少于90万个。


做好重点群体就业服务。聚焦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残疾等困难高校毕业生,明确专人结对帮扶,实施“一人一策”,针对性提供3至5个高质量岗位信息,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的,予以兜底安置。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依托家门口就业服务站、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登记失业青年提供职业指导、实践引导、就业援助等服务。实施青年技能提升行动,开展“技能照亮前程”培训,开发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低空经济等新质生产力领域培训项目,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培训模式,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技工院校招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面向产业链链主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院校、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城乡社区,广泛募集优质见习岗位,全年不少于5万个,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延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至2026年12月31日。


05

湖北: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6〕19号)要求,现就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平台企业范围


(一)在已先行试点11家平台企业基础上,从2026年7月1日起,将出行行业T3出行、花小猪出行、阳光出行、如祺出行、享道出行、及时用车、风韵出行、首汽约车、美团打车和小象超市、盒马鲜生、叮咚买菜、朴朴超市、UU跑腿14家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二)平台总部注册地在我省、业务经营范围限于省内或临近省的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类行业的中小平台企业,具备与全国信息平台建立职业伤害保障数据交互条件的,按照“成熟一批、纳入一批”的工作要求,逐步纳入试点范围。


二、推进政策落地实施


纳入试点的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等,按照国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及《湖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积极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好政策落地实施。各地税务部门要主动对接人社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保费征管系统,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监控,确保准确接收新增试点平台企业相关信息。


三、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一)推进高频事项提速办。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工作协同机制,对职业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明确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对零星报销医疗待遇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费审核报销。


(二)提升联网结算覆盖范围。全面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医疗费省内联网结算,扩大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覆盖范围。对涉及第三人责任、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职业伤害医疗费,建立通过联网直接结算的工作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就医绿色通道,通过提升联网结算比例,减轻职业伤害医疗费垫付压力。


(三)全面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各地要按照工伤预防有关政策规定,将本地试点平台企业、平台服务机构、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工伤预防重点范围,督促平台企业落实职业伤害预防的主体责任,着力降低职业伤害事故发生率,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合法权益。


06

福建:印发《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坚持独立运行、多元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全省各统筹区稳妥有序分步分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到2028年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全省职工和未就业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明确参保和筹资政策


1.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统筹层次。实行市级统筹,职工、居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


3.筹资标准。一是缴费费率,统一为0.3%。其中,居民费率可从0.15%起步,5年逐步过渡到0.3%;有条件的统筹区可直接按0.3%筹资。二是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职工按本人工资、居民按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三是分担比例,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1:1同比例共同缴费,退休人员由个人按0.15%费率缴费(原单位不缴纳);居民由个人和政府1:1左右共同缴费。四是特殊人群,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不单独筹资,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照医疗救助规定资助参保。


4.筹资渠道。符合条件的统筹区,用人单位筹资可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中平移调整,不增加单位缴费;在职和退休人员可用医保个人账户缴纳,支持个人账户为家庭成员共济缴费。


5.征缴方式。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


(三)明确保障范围和待遇政策


1.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为待遇享受对象,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若国家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则从其规定。


2.待遇基数。一是起付标准。不设起付标准。二是支付比例。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在70%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基金支付比例在50%左右。三是倾斜支付。支付比例适当向居家和社区护理倾斜。四是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3.支付范围。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根据国家部署探索将支持性辅助器具、智能化服务等逐步纳入支付范围。


4.参保激励。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对未就业居民实行连续参保激励,提高支付比例;落实断保待遇等待期政策。


(四)规范管理服务体系


1.规范评估和长护服务。落实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和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


2.完善支付和基金管理。建立适应不同服务模式的长期护理服务支付方式,健全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监管体系。


3.优化经办和信息支撑。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根据国家部署做好跨统筹区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政策。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功能应用。


4.支持发展和培育市场。鼓励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培养长期照护师,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家政服务人员参与长期照护师培训,支持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与长期护理服务融合。


5.落实分工和协同推进。各级各有关单位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共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二、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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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海南: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25〕7号)及省统计局提供的202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现就2026年度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通告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市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市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本通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私营单位参照标准执行。


三、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时间: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核定两调整,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完成本单位2026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工作。职工缴存基数超上年度基数上限,或低于2026年度基数下限的,应于2026年7月1日起在2026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内进行调整与汇缴;职工缴存基数未超上年度基数上限或不低于2026年度基数下限的,不应再次调整。


特此通告。


附件: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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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甘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首批接入全国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近日成功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成为全国首批接入该平台统一服务体系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试点单位。


全新的线上办理模式实现了“零跑腿、零材料、随时办”。缴存职工无需上传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电子影像材料,只需微信小程序搜索“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登录后进入“提取专区”,选择“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提取——单笔提取”,选择借款人身份、授权查询贷款相关信息,选择业务类型、贷款银行以及拟提取的商业贷款信息,核对后录入房屋所在城市、婚姻情况、收款账号、手机号等信息,提交即可。


截至目前,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已打通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9家大型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数据通道,100余位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人已在微信小程序上办理了提取公积金业务。



文字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河北省人社厅、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