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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计划(2026-2030年)》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印发、福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

2026-07-13 17:24:57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国务院:通过《全民健身计划(2026-2030年)》。
◆ 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 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人社”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 河南: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 山西: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 福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
◆ 广西: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上线运行。
◆ 甘肃: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 云南:发布2027年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01

国务院:通过《全民健身计划(2026-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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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人社领域的战略任务,是“十五五”时期推动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规划》明确了“十五五”时期人社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系统观念,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规划》提出“十五五”时期人社事业发展的七大主要目标,并围绕支撑目标实现、突出发展重点,提出了就业、社保、人才人事、劳动关系和公共服务五类18项量化指标。


《规划》部署了“十五五”时期人社事业发展八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包括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质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并设置11个专栏,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重要行动计划和重大活动安排。《规划》充分体现了人社工作对“十五五”夯实基础、全面发力关键时期的整体把握,是对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的系统贯彻和一体落实,是人社工作未来五年的任务书施工图,将为人社系统贯彻落实各项任务举措、推动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指导。


03

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人社”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人社”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领域应用发展,有力支撑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加快落实“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和人社工作协同优化,开拓创新人社行业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构建安全稳妥可持续的人工智能建设运行机制,实现人社工作数智化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5年建设目标,2026年建设“人工智能+人社”应用基础设施,打造20个基于行业大模型建设的应用场景及相应高质量数据集;2027年普及应用一批人社行业大模型和智能体,探索50个左右高价值应用场景赋能路径;2030年形成人社行业领域人工智能普遍应用的创新局面。


《实施意见》提出,从6个方面打造人社人工智能重大场景,包括发展数智就业,打造就业服务管理新模式;深化智慧社会保险,促进管理服务能力新提升;加强人才精准培养使用,构建人才智能供给新机制;深化智慧劳动关系,构筑智能化劳动权益保障新形态;开拓智慧人力资源服务,形成人力资源服务新生态;构建人社智慧治理模式,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人社行业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全景图,共67个细分场景。


《实施意见》提出,从搭建人工智能应用平台、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和人工智能语料库、建设人社行业算法模型、建立制度标准和发展生态4个方面,夯实人社人工智能应用基础设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和人才保障,健全应用推广机制,强化安全保障4个方面做好组织实施。


04

河南: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当前,我省已全面进入夏季高温时段,多地出现35℃以上高温天气,建筑施工、环卫、物流配送、电力户外运维等露天作业劳动者面临较大高温作业风险。根据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压紧压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高温时段作业作息管理


各类用人单位是高温劳动保护第一责任主体,必须结合气象预报和生产特点,科学调整作业排班,规范高温时段作业作息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负全面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二)优化作业模式。推行“做两头、歇中间”错峰作业模式,通过轮换作业缩短连续劳动时长,降低劳动强度。除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的应急抢险任务外,严格执行以下气温分级管控要求:日最高气温≥40℃,当日全面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7℃≤日最高气温<40℃,全天室外露天作业累计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当日气温最高3小时内严禁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严控单次连续作业时长;35℃≤日最高气温<37℃,采取换班轮休、增加工间休息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劳动者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


(三)建立健康筛查机制。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季节来临前统一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脑血管、肺部、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不适宜高温作业的人员,及时调整至常温岗位,体检费用由单位承担。


(四)落实特殊群体保护。严格落实特殊群体禁忌作业规定,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室内温度33℃以上场所作业。


二、规范津贴发放,依法保障劳动者薪酬权益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法定报酬权益,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变相替代。


(一)明确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或无法采取有效降温措施将室内作业环境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统一发放标准。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日15元,高温天气作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三)规范发放方式。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发放,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得以高温津贴抵扣正常工作工资。


(四)严禁变相替代。严禁以矿泉水、绿豆汤、防暑药品、洗护用品、购物券等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五)保障停工期间待遇。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正常工资待遇。


三、强化防暑防护,完善中暑应急处置机制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从源头防控、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和健康培训等方面构建全链条防护体系,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改善作业环境。用人单位应优化高温作业场所通风、隔热、空调等降温设施,设置独立阴凉休息区并配备座椅;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降低高温危害。高温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新建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配齐防暑物资。用人单位应持续为高温岗位劳动者足量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用水、凉茶、清凉油等防暑用品,按需配发防晒、隔热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规范佩戴使用。


(三)健全应急处置。用人单位应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配备足量急救人员和药品。劳动者出现头晕、乏力、恶心等中暑先兆症状时,应立即脱离高温环境,到阴凉通风处休息并补充水分;对重度中暑者,应第一时间送医救治。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足额落实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四)开展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应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健康培训,普及高温危害与自救互救知识。


四、聚焦新就业形态,加强重点行业群体专项保护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督导快递、外卖、即时配送、网约车、货运等平台企业履行用工管理责任。


(一)督促平台企业在高温时段合理减少派单量、延长配送时限,明确设置骑手、配送员连续接单休息时间。


(二)依托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工会驿站等)补充配备饮水、防暑药品、血压测量设备等,为骑手等劳动者就近避暑休息提供便利。


(三)平台企业应参照本地高温津贴标准,为户外接单人员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不得将高温防护成本转嫁给劳动者。


同步紧盯建筑施工、市政环卫、道路养护、电力通信、露天物流等传统露天行业,逐企排查防暑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重点企业台账,实行常态化跟踪督导。


五、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畅通维权投诉渠道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畅通维权渠道,确保高温劳动保护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开展执法检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应急、卫健、住建、交通、工会等部门开展高温劳动保护联合专项检查,重点核查高温作业工时管控、高温津贴发放、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暑工伤待遇落实等情况。对未落实防暑措施、拖欠高温津贴、强制高温超时作业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从严处罚。


(二)畅通维权渠道。依托12333服务热线、劳动保障监察线下窗口和线上投诉平台,优先受理劳动者高温权益举报投诉,做到快速核查、限时办结。对涉及高温劳动保护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化解劳资矛盾。


(三)强化协同监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支持各级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签订高温作业专项集体合同,及时依法处置工会发现的违法用工行为。


六、工作要求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将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夏季民生保障重点任务抓实抓细,细化落实举措,压实属地监管责任。要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普及高温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和劳动者维权渠道,营造关爱高温作业劳动者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主动加强与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常态化开展巡查督导,及时化解各类侵害劳动者高温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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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山西: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助力劳动者提升技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一)申领条件。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三)企业划型。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5〕13号)明确的企业划型标准执行。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企业类型划型。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进行划型标识;上年度月平均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达300人及以上的,划型为大型企业,不足300人的,划型为中小微企业。


(四)数据核验与异议处理。对共享数据有困难或部分数据质量不高无法判定的,以审核之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平台实时查询结果为准进行核验,并将实时记录存档。企业及参照执行的市场主体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供印证材料,依据划型标准申请变更。


(五)不予发放的情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予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六)资金使用范围。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二、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申领条件与补助标准。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二)不得重复享受的情形。同一名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家用人单位用于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重复使用。同一家用人单位不得以同一名符合条件人员重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优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申领条件与补贴标准。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列入我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的,按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次数。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我省多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增加每人每年申请补贴次数,共计不超过3次。


(三)不得重复享受的情形。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补贴。已凭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申领过补贴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技能提升补贴与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深化证岗相适。“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是界定“证岗相适”的重要依据。在职职工领补证书所属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的,认定为“证岗相适”。对能够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或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查核应有信息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和数字、绿色职业证书,直接认定为“证岗相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其证书所属职业中类应与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类别一致。


四、强化服务提质增效


加强主动服务,提升政策落实质效。畅通稳岗扩岗资金发放渠道,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优化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政策信息,经确认领取后及时发放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经企业确认及授权后,可将资金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一)扎实开展高风险业务预警处置。重点核查本省份有相关评价机构但批量持外省份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最后所在单位参保不足3个月人员虚构劳动关系骗领失业保险金、大龄领金人员“减员不离岗套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等情形。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和运行的动态监测与风险评估,及时研判支付和运行态势,有效防范基金风险。


(二)完善内控制度。经办流程中设置区别于待遇审核发放的事后业务核查环节,明确专人负责。严格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管控规则(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34号)要求,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


(三)强化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各项政策精准执行到位、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前,应已办结失业登记。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前已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四)持续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管理。严格落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4〕8号),认真审核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申请及分配情况。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政策。要优化经办流程,加大政策宣传引导,主动向企业推送政策信息,扩大政策知晓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以上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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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福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现就调整我省2026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6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2893元下限4579元;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4579元。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07

广西: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上线运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服务灵活就业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数据局、医保局、广西税务局等部门,创新推出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集成服务,以数字赋能、流程重构、场景再造,推动灵活就业参保从“能办”向“好办、易办、快办、智办”升级,让个体工商户、新业态劳动者等灵活就业群体参保更省心、更便捷、更有温度。


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紧扣群众高频刚需,将分散在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的9个政务服务事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整合为“一件事”集成办理。打破原有事项分头办理、材料重复提交的模式,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数据互通,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在多部门、多系统、多窗口之间往返奔波,一次申请即可同步办结多项关联业务,办事流程大幅简化。


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严格遵循“一次受理、集成办理”原则,全链条整合分散事项,实行多表合一、一窗联办,打造“一次提交、全程复用”的极简办理模式。依托全区政务数据共享,自动调取个人信息、参保状态,有效减少手动录入与重复提交。各联办事项办理所需提供材料压减至4项,跑动次数变为“一次不用跑”,实现全程线上办理,以数字化改革切实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减负增效。


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打造线上自主办、线下就近办双轨服务模式,全面适配灵活就业群体多样化办事需求。线上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和“智桂通”移动端的“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即可一键发起申请,全程无需跑腿,办理进度实时可见。线下依托广西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社服务大厅专窗,提供专人引导、表单帮填、全程协办等服务,让群众办事更省心、更顺畅。整体业务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等高频事项即申即办、当场办结,用高效、快捷、可靠的服务,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保驾护航。


08

甘肃: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近日,甘肃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甘肃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对全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作出部署。试点工作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初期优先将省内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类高风险行业平台企业纳入保障范围,严格落实平台企业“每单必保、每人必保”主体责任,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个人无需缴费。后续将根据试点成效,分批吸纳符合条件的省内中小平台企业,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


立足甘肃省地域广阔、极端天气多发等实际,《办法》作出了多项针对性制度安排。针对沙尘暴、暴雪等极端天气下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同城货运司机等长期户外作业人员面临的高风险,明确在执行订单任务期间因极端天气造成的伤害全部纳入职业伤害确认范围;同时督促平台提前完善安全防护措施,优化派单规则,在职业伤害发生后优先协调偏远地区受伤人员就近救治。为破解偏远县域办事难问题,《办法》要求委托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服务网络,在重点县域设立专属服务站点,并创新推行线上视频调查、委托基层人社站所协助取证等便捷模式,有效压缩办理时限,降低群众办事成本。


针对劳动者同时在多个平台注册接单、发生伤害后平台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办法》明确“同时执行多个平台订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平台企业为责任主体”。在服务保障方面,推行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一体化办理,符合条件的零星医疗费报销7个工作日内办结;深化社保卡应用,实现参保查询、业务办理、待遇结算全流程“一卡通办”。


为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试点按行业风险程度差异化设定缴费标准,并建立动态浮动费率机制。此外,明确要求平台建立“总部—市级—县域”三级联动服务机制,在县域设立服务站点协助办理相关业务。因基层站点履职不到位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由平台承担主体责任,切实防止服务责任悬空。


09

云南:发布2027年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发布2027年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2027年全省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为: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贸(含冶金、有色、建材、轻工、机械制造)、即时配送,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及职业病预防。其中,省本级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为: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贸(含冶金、有色、建材、轻工、机械制造)、即时配送的工伤预防及职业病预防。各州(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领域。


《公告》明确,2027年省本级工伤预防项目申报主体:一是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在云南省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省级行业协会和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二是省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省本级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申报材料须包含《云南省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工伤预防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实施方案);申报单位登记(注册)证(复印件);近三年开展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等证明资料;申报机构(实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开展项目所必需的设备、信息技术等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须于2026年7月24日前报送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过期不再接收申报材料。



文字来源:中国政府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河南省人社厅、山西省人社厅、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甘肃日报、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