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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下午茶 | 诚实信用从入职开始

2018-09-14 00:00:00



【案情介绍】

殷某于2015年12月2日入职百迈客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该员工在入职当日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写明了2008年至2015年期间就职于美敦力公司,并在本人声明除签字确认,承诺所填内容及所提供的入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如有虚假,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百迈客公司发现殷某就职美敦力公司期间的社保分别由其他五家公司缴纳,百迈客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以发现殷某在应聘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6年8月22日,殷某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百迈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请求,作出裁决后,殷某不服,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一审开庭中,百迈客公司主张殷某入职申请表中的工作经历与其实际情况不符、简历造假,提交入职登记表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为证,殷某对入职登记表的真实性不认可,但仲裁阶段,殷某对该证据是认可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真实性认可,但主张权益记录仅能代表缴纳社保的情况,不能证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殷某未提供能够直接证明2008年至2015年期间与美敦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驳回殷某有关违法解除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仲裁阶段,殷某认可了入职登记表的真实性,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对一审中殷某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未予采信。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及殷某陈述2008年至2015年就职于美敦力公司的事实明显不符,殷某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其所述的时间段在美敦力公司就职,也无法合理解释此期间为何由多家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殷某任职人力资源总监,属于百迈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该公司在招聘录用过程中对被招聘人员过往的工作经历是十分看重的,也是合理的、必要的,在殷某没有证据证明以往的工作经历与应聘百迈客公司时所陈述的工作经历一致的情况下,殷某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百迈客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此解除殷某的劳动合同合法。


【建议】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在员工试用期内做好背景调查,对于员工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询问员工,并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说明;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借鉴本案例中的百迈客公司的做法,在入职登记表中要求员工进行声明,承诺如提供虚假信息同意予以辞退,实操中,也可通过承诺书、签收公司规章制度等方式要求员工做出承诺或同意违反规章制度后的处理方法,或者与员工约定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在试用期内发现工作经历、从业年限等与录用条件不符的,也可依据员工签字确认的录用条件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解除处理。



劳动者在择业时,应当端正心态、实事求是,尊重事实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尊重新的用人单位,虚假事实一经发现核实,既终止了此次就业机会也浪费自己的时间,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会因此负担经济上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