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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下午茶 | 这种情况是辞职,还是辞退?

2018-11-23 00:00:07



【案情介绍】
张某就职于一家公司, 2018 2 1 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信,公司经理收到辞职信后,多次挽留张某继续工作,张某接受挽留打消辞职念头,继续在原岗位上开展工作, 2018 5 5 日,公司经理突然在公司会议上宣布批准张某的辞职请求,要求张某当天下午办理完交接手续离开公司,张某非常气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张某的诉求合法,应得到支持。



【案件评析】

辞职和辞退都是行为主动方的一项法定权力,即员工的择业自主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辞职和辞退都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员工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和辞退虽然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和法律后果却有千差万别。


就本案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因个人原因请求辞职,是履行员工择业自主权的行为,但公司进行了挽留,而员工也打消了辞职的念头继续工作。公司在事隔几个月后,再宣布批准辞职,要求张某办理交接就没有理由了,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要认识到几点:


  • 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辞职权是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重要方面,劳动者行使该权利时,无须批准,只需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 辞职和辞退成立的事由约束不同,从目前政策法规来看,辞退成立的事由只能是法定事由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辞职却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法律没有过多限制。因此,辞退成立事由比辞职成立事由的约束要多一些。

  • 辞职和辞退的主体不同,辞职的行为主体是员工个人,辞退的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辞职要由员工本人向单位递交书面通知,辞退行为是单位的管理权,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单位即可依法解除。

  • 辞职和辞退的法律后果不同,员工若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辞退首先要有法定事由,其次除了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符合法定事由辞退员工的,公司就要承担违法辞退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