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职场性骚扰屡见不鲜,大多数女性受害者会因觉得投诉无用而选择沉默,一些用人单位也会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性骚扰防治是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女性权益保障的重点之一。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怎样的性骚扰防治义务呢?
某科技公司内部建立有职场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规定经理和主管“应确保下属能畅所欲言且无须担心遭到报复,所有担忧或问题都能专业并及时地得以解决”,不允许任何报复行为。公司员工手册也载明“他人实施性骚扰、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均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违纪行为。”
郑某系公司经理岗位,接受过相关培训,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郑某确认并同意公司现有的《员工手册》及《商业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018年8月,郑某下属女职工任某向郑某反应郑某上级邓某(已婚)对其有性骚扰行为,郑某明确表示不想掺和此事,因此未加以干预并持纵容态度。2018年11月,郑某以任某不合群为由向人事部提出解除任某劳动合同,但未能说明解除任某劳动合同的合理依据。人事部为此向任某了解情况,任某向人事部反馈其被间接上级邓某骚扰,郑某有意无意撮合其和邓某,其因拒绝骚扰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公司开始对郑某展开调查。
在公司的调查中,郑某均予以否认存在性骚扰事实,调查中制作的调查笔录郑某虽然未签字但做了诸多修改。次年1月,公司以未尽管理层岗位职责,在下属反映遭受间接上级骚扰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帮助下属不再继续遭受骚扰,反而对下属进行打击报复,在调查过程中就上述事实做虚假陈述为由单方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7月,郑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37万元。仲裁驳回郑某请求,郑某遂诉至法院。
一、公司据以解除郑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章制度对郑某有无约束力;
针对焦点一,案涉相关规章制度,郑某持有异议,但确实经过公司工会会议进行讨论,且案涉的相关规章制度均以向郑某公示,由郑某签字签收确认。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符合民主公示程序,在此前提下,针对公司据以解除郑某的相关规章制度对郑某有约束力。
针对焦点二,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接受过相关培训,公司要求管理岗员工在面对性骚扰问题中能够专业及时解除问题。但是事实上郑某作为管理层,在面对职场性骚扰时,未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干预,反而持纵容态度并试图打击报复解除相关女职工。且后续公司进行调查时郑某仍否认相关事实,向公司作虚假陈述,存在未尽岗位职责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事实。
综上所述,郑某提出的诉讼请求难以被支持,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针对职场性骚扰,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均有相关规定,也明确要求企业等单位面对性骚扰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回归到本案,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涉案公司的一系列规定及措施近乎完美无瑕,有很多值得赞赏和学习的地方。
如公司内部建立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对员工进行培训,并针对该机制制定一系列反对职场性骚扰的相关制度及对应的处罚措施,营造自由平等的职场环境。
再如,对于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完整,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后向员工进行公示,由员工签字确认承诺同意遵守并签收,使公司依据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最后,在郑某疑似打击报复解除女职工时,公司主动展开调查了解情况,并在调查过程中留存痕迹固定证据。当公司确认事实后,无惧后续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直接解除相关管理岗员工,这是对郑某的纵容行为进行否定,也是对公司内部其他管理人员的警示。
以上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仅为作者观点,作者以及易才集团均不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点击此处,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