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svg

    销售咨询

    400-098-7766

  • 2.svg

    薪税社保服务

    400-108-8080

  • 3.svg

    体检保险福利

    400-060-9891

  • 4.svg

    质量监督

    400-666-8686

阶段性降低失业及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京津冀全面取消异地就医备案......

2023-04-03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 财政部、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有调整。

◆ 京津冀三地全面取消异地就医备案。

◆ 北京:180家定点药店,开通医保异地直接结算!

◆ 海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5月1日起施行。

◆ 广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正式实施。

◆ 河北:部分医疗服务、医用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 河南: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甘肃:17条措施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强能力。


01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02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03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04

财政部、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5

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有调整。


3月30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将新冠患者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通知》还明确,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06

京津冀三地全面取消异地就医备案。


北京市医保局、天津市医保局、河北省医保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京津冀区域内就医视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自2023年4月1日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统筹区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京津冀区域内所有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普通门诊就医、购药,均视同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直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门诊慢特病就医仍需按参保地规定办理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及登记(备案)手续。


07

北京:180家定点药店,开通医保异地直接结算!


3月28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通知,北京市目前已有180家定点零售药店开通医保异地直接结算服务,已按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在定点药店直接结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

就医方面,跨省异地急诊无需备案即可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北京市医保局对跨省异地就医的相关服务进行了4项优化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进一步简化,推行承诺备案制。即参保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只需填写备案基本信息,签订承诺书后提交备案,开通成功即享受服务;

异地急诊无需备案即可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北京市参保人员特殊病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在备案的统筹地区内可选医疗机构由每种病1家扩展至2家

北京市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本市统筹区内原选定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由保留1家调整为全部保留,均可进行就医报销。

点击查看:北京市开通异地直接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08

海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规定,凡具有海南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海南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资金构成。


09

广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正式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资格确认工作,防范欺诈、冒领城乡居保待遇行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新修订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日前正式印发,自4月1日起实施。


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动态认证周期


《办法》规定,广东省城乡居保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坚持以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首次申请待遇的自待遇申请审核通过的次月开始计算;已领取待遇的,自最近一次认证通过的次月开始计算。根据大数据认证结果,实行对广东省城乡居保待遇(含待遇暂停)的参保人(以下简称“领取待遇人员”)的认证有效期起止时间进行动态更新递延认证的,应建立“行为轨迹”大数据模型,确定人员风险等级,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动态认证周期。对于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的健康状况异常等人员,采取缩短认证周期等方式实施重点监控,以进一步提高认证的准确性。对已按月领取的领取待遇人员,出现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期间、服刑期间、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国家规定的不具有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资格的其他情形,确认为停止或暂停城乡居保待遇发放。


对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提供现场上门认证服务


领取待遇人员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和自助服务平台进行生物识别认证。可通过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广东人社”APP、粤省事、广东省政府服务网等渠道进行生物识别认证,也可到就近的县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基层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合作金融机构,通过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社保自助服务终端及合作金融机构自助服务终端等进行生物识别认证。认证通过的,省系统自动形成认证结果;认证不通过的,应按照柜台认证办理。


领取待遇人员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下同)到就近的基层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柜台认证。柜台认证只适用于领取待遇人员本人办理。对高龄老人病残人员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办法》要求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对高龄老人病残人员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提供现场上门认证服务应建立特殊群体服务台账下发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及合作金融机构由其对特殊群体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据悉,《办法》主要亮点体现在“三个坚持”: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规范资格确认办理层级,严格岗位权限管理,取消批量认证方式,建立待遇暂停人员常态化清理机制,加强信息比对认证结果数据导入管理,堵塞漏洞;二是坚持数字化转型,构建线上线下多渠道认证服务网络,明确直接认证和辅助认证信息标准,明确疑似情形的核实处理、待遇停止和暂停操作的具体流程,确保认证规范统一;三是坚持制度创新,健全领取待遇资格确认法规制度建设,细化明确柜台认证和上门认证等现场办理认证的操作流程,实现现场认证闭环式全流程规范办理。


10

河北:部分医疗服务、医用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4月1日起,河北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局部断层调强放疗”等16个医技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并对部分项目实行限价管理。“中医定向透药疗法”等24个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按照甲类管理。“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等37种耗材纳入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

11

河南: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河南出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从制度层面对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

《经办规程》对各环节业务办理流程、受理规则、资金划转等进行了统一,更便于经办操作。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不再办理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费用,直接在新就业地参保即可,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职工跨省流动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和费用随之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费用。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可以通过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提出申请。

12

甘肃:17条措施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强能力。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甘肃省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从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和着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方面提出 17 条举措,通过延政策、增信贷、降成本、扩需求、强服务、保权益多措并举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信心。

《措施》提出,将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强化政策落实和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大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实施金融“四大工程”,促进金融资源向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行业倾斜。围绕助力打造3个产业集聚带、7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瞄准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中的重点环节,包括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深入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促进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深化拓展供应链合作关系。深入实施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促进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是其中一大亮点,《措施》提出,将推进落实《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各地区结合资源禀赋和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构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壮大集群主导产业,促进集群内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集群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围绕产业链培育认定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引领产业升级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文字来源:中国政府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劳动午报、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深圳本地宝、央视新闻客户端、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甘肃日报、新甘肃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