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新系统上线&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广西最低工资上调、多地公积金政策变化......
2023-10-23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01
京津冀全面深化工伤保险工作合作。
0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2023年“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
为推动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提升社保公共服务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10月21日至27日以“全民参保 共享美好”为主题,在全国组织开展2023年“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通过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校园,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和便民服务举措。10月21日上午,主场活动在江西省南昌市举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孙洪山出席启动仪式。
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同步组织开展一系列丰富多样的活动。针对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等重点人群,积极宣传解读社会保险政策,优化服务举措,推动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活动还将以“直播连线”“走近社会保险”等沉浸式、互动性、场景化方式,展示近年来社保便民服务创新亮点,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打造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社保服务品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保服务带来的更加直接、更加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3
北京:社保新系统上线,业务办理方面有变化。
北京市社会保险新信息管理系,10月20日正式上线。即日起相关功能恢复运行,社保业务可以正常申报。业务办理方面有12个变化:
变化1:全新登录网址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网站全新升级,新系统不再有维护期,全月、每天24小时开放。
全新网址保存牢记:
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
变化2:全业务全环节网办
超过3个月的补缴、退费等业务需线下办理、审核,全部业务的所有环节均可通过线上办理。
变化3:全城同事同标
全城同事同标,经办文件规范,受理事项、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全市统一。经办机构实行综合柜员一窗受理,与线上程序填写内容一致,工作人员现场引导单位或个人完成身份验证、业务申报和材料上传。
变化4:增加共享信息数据应用
与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数据联动,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时,系统将即时接收相关部门的数据,填充相应表单,部分业务直接完成办理,无需单位再提交材料办理业务。
变化5:受审分离减少等待
业务申报和业务审核环节分开处理。即办业务由系统智能自动即时审核,结果“立等可取”;需要人工审核的业务,可以通过上传材料后台审核,全程都无需再跑,随时查询办理情况。
变化6:线上线下结果全市通查
线上线下通查个人权益记录、申报审核进度、业务审核结果、返回结果表单等业务,参保单位和个人可自行选择查询方式。全市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均可查询。
变化7:缩短一次性待遇发放周期
申请一次性待遇时,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尽快拨付款项到达个人账户,缩短一次性待遇发放周期。
变化8:增加电子印章应用
新系统增加电子印章的应用,办理业务时,单位仅提供申报材料,系统生成办理结果表单,自动加盖与权益记录一致的电子印章。线上线下印章一致,线上办理的单位也可获取盖章表单,无需再到现场加盖印章。
变化9:业务按场景办理 增加待办提示
单位及个人登录后可查看业务待办事项推送信息。在办理社保业务时,对办理步骤进行提示,自动触发关联业务,实现相关联事项一次性打包办理。同时,实现根据单位、人员情况的不同,同一个申报业务页面内,显示不同的需采集数据项,上传不同的业务材料,精准对应业务场景。
变化10:增加生成业务办理预览表功能
单位和个人可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查看业务结果预览,核对检查、预估金额,可以多角度了解业务情况。
变化11:开放更多个人可以办理的业务事项
增加个人可以办理的业务事项,如个人信息变更、个人账户返还等。未就职、已离职的人员不需要再依托单位,可直接登录系统自行办理。
变化12:调整电子数据采集方式
社保业务申报不再使用“企业版软件”作为线下采集电子数据和打印报表的工具,线上线下可使用相同的批量业务申报模板(excel表格式)进行电子数据的导出、导入。与医保部门协同办理的五险业务,在社保申请成功后,业务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医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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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北京: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
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发布的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建议。根据国家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和北京市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10月19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形式发布,具体体现为两条线:即基准线和下线。今年的基准线为5.1%,下线为2.8%。
其中,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5.1%的基准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效益情况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2.8%的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对于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市企业应当结合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情况,参照企业工资指导线和行业工资指导线,以及每季度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价位和人工成本等信息,做好增资决策。
其中,工资指导线和行业工资指导线可以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查询,每季度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价位和人工成本等信息可在“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查询。
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内部薪酬体系,消除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缓慢的普通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
05
广西: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这些待遇也将提高。
◆ 广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之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80元,其中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990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840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690元。
最新全国31省市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除了最低工资上调,这些待遇也将会提高。
◆ 相关待遇同步上调
失业保险金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
1、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发放。
2、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广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失业金:1990元x90%=1791元/月,比原来多领162元。
公积金缴费基数
本市目前公积金缴纳基数的最低标准就是最低工资标准,接下来也会相应调整。
到手工资及加班费
对于部分基层劳动者来说,其工资标准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一定程度上会促进企业上调基层员工的薪资。而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也会相应提高。
06
上海:公积金新政出台,10月30日起施行。
上海市出台最新公积金政策,事关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10月30日起正式施行。
市住建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关于套数认定
1、首套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2、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关于不予贷款的情形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30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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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宁波: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
从2023年9月28日起 (购房时间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对于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
对于购买首套或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 (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的,二手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40%降至30%。
◆ 优化住房套数认定
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在宁波的,以宁波大市范围内拥有的成套住宅(含期房)进行住房套数认定。
08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调整,住房套数认定发生变化。
10月20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购买成都市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住房套数认定
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成都市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1、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关于再交易房住房价值认定
购买再交易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价值以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二、购买德眉资攀四市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成德眉资缴存职工在四市区域内非缴存地购房有关公积金贷款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3〕3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成攀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2〕4号)等文件精神,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人购买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1.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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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乌鲁木齐:“新市民、新青年房租提取贷款”政策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