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5部门进一步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北京&浙江完善生育政策措施......
2026-01-19 17:06:43
01
国务院: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12日对外发布《“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包含个人和经营主体事项共13项。
新一批清单聚焦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事项:
· 既涵盖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知识产权保护、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等赋能发展的“大事”;
· 也包含育儿补贴申领、灵活就业参保等贴近生活的“小事”;
· 更有外籍来华人员办理电话卡、海船开航等服务开放的“新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指出,统筹线上和线下政务服务渠道,因地制宜推进新一批重点事项落实落细,持续优化已推出重点事项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要强化“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聚焦经营主体和群众关切,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出本地区本部门特色事项和高频服务,推动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
截至目前,国家层面“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已推出五批共55项,便民惠企清单持续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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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5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生态治理,规范网络招聘市场秩序,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的通知》。
《通知》要求,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许可监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或网络平台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信息发布等网络招聘服务,应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网络平台要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账号注册管理,对申请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类核验认证账号资质,设置专门标签,并在账号主页明示资质和认证信息。
《通知》强调,网络平台要规范招聘信息格式标准,发布招聘信息应真实、合法,严禁以招聘信息为名非法引流。要强化对招聘服务类账号网络行为的规范,加强招聘信息发布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03
2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发挥企业年金在提高退休人员收入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共同富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拓宽覆盖范围。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办法》建立企业年金,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健全分配机制、凝聚吸引人才、提升福利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的功能。
二、简化建立程序。用人单位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年金方案可以经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其他民主程序通过。推行企业年金方案简易范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网上备案。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不应早于本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三、灵活选择缴费比例。企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合计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1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以在缴费限额内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鼓励经济负担能力较强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较高比例或额度缴纳企业年金。经济负担能力有限的,可以先从低缴费比例或额度起步,再逐步提高。用人单位持续缴费能力不足时,可以降低缴费标准或者中止缴费。因中止缴费需要补缴的,可以按相关规定补缴。
四、自主选择建立方式。用人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也可以选择参加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中小微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推动探索依托集合计划推行简易程序,为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供便利。
五、探索开展创新试点。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园区(工业园、产业园、改革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园等)开展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试点,重点探索加入方式、管理模式、组织机制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地园区试点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六、推动基金安全规范运营。加大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强化合规意识,完善长周期考核机制,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企业年金基金安全规范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积极推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模式创新,丰富集合计划供给类型,顺畅运营流程,强化信息披露,加强规范管理。
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企业年金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全国企业年金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基于社会保障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为职工信息查询、转移接续、待遇申请和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提供便捷服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等在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方面的作用。
八、深入开展宣传引导。统筹社会各方资源,建立完善宣传推动机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走进用人单位解读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企业年金功能成效以及提高企业竞争优势的典型经验,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注重开展点对点、面对面推介,增强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意愿。将建立和推动企业年金的情况,作为推荐、评选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参考因素。
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制定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优化管理服务,扎实有效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
04
北京:提高产检报销标准,封顶线由3000元升至1万元。
一、提高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标准
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女职工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由原来的最多报销3000元提高至3000元(含)以内报销100%,3000元以上报销30%,基金最多支付1万元。
二、新增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和参保居民等三类人员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报销
其中,参加北京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享受北京市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由职工医保按照上述生育保险产前检查报销标准予以支付。
参加北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由居民医保按照门诊报销标准予以支付。如参保居民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可与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一并按照起付线550元,报销比例50%,封顶线5000元的标准享受报销。
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
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男职工的、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由生育保险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的待遇标准进行报销。
05
浙江: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我省社保待遇调整机制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水平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我们提出了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2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9.4元,56.1元,52.8元,49.5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769.7元的,增加到3769.7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46.2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9.6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033.4元的,增加到3033.4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9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642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30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875.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3100.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331元。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由各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级行业统筹单位)按本通知组织实施。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在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以及经办服务网上运维初期,要高度重视待遇调整工作,深入研究分析网上办理流程,尤其确保系统数据切换调整不出现风险点,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落到实处;要履职赋能,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指导,确保待遇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当地社会和谐平安,请按要求及时书面报送待遇调整完成情况,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06
广东: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
现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印发你们。请广州、深圳等大湾区9市和汕头市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其他具备条件的市可以报省备案后实施,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厅(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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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甘肃:全面启动中度以上失能老人养老补贴。
甘肃省民政厅近日召开工作部署暨政策培训视频会议,从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面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发放工作。这一惠及全省82.72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惠民政策,通过“民政通”平台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月发放,覆盖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最高每月可抵扣800元养老服务费用,切实减轻家庭照护负担,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体系。
本次补贴对象为居住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经专业评估认定为中度、重度或完全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受户籍限制,但需在省内购买养老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居家和社区提升行动项目等特定政策待遇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确保政策精准惠及未享受同类保障的群体。
补贴涵盖居家、社区、机构三大类养老服务,全面对接失能老人照护需求。其中,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包含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等基础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专业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则分为长期入住(30天以上)和短期“喘息服务”(30天以内),为家庭照护者提供临时照护支持,缓解照护压力。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App及小程序,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发放,老人或代办人可直接在线申领使用。消费券可抵扣补贴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费用,抵扣比例为30%-60%,具体以消费券载明内容为准,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达800元。
针对同时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长护险)待遇和本项目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政策明确“先保险、后补贴”的结算顺序:先由长护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合规费用,剩余个人自付部分再用消费券按比例抵扣,实现保障政策有效衔接。此外,补贴比例和额度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调整,确保政策可持续性。
此外,评估费用也纳入保障: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人,可使用100元一次性能力评估消费券抵扣费用,超出部分由评估机构承担;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者需自行承担评估费,符合长护险支付范围的可优先报销。
消费券适用机构需具备良好信誉,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参与。具体包括:依法登记备案、具备失能老人照护能力的养老机构;经营范围含养老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含家政企业);符合评估规范、不参与补贴类养老服务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确保评估公正独立。
该项目实施周期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甘肃省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政策不仅为失能老人提供精准保障,更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市场,推动养老服务专业化、品牌化发展,让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
申领流程:
1.个人申请:老人或其配偶、子女、亲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代办人,可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申请;对使用智能技术困难的老人,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将提供协助。
2.能力评估:由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医保部门同步开展长护险等级评估,12个月内已有合规评估结果的可直接采信,避免重复评估。
3.消费券发放: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首月消费券(当月申请不足5个工作日则次月发放),后续每月1日自动发放,消费券当月有效、次月失效。
4.使用核销:老人消费时可直接抵扣费用,服务机构需及时上传入住协议、服务记录、消费凭证等至“民政通”备案。
5.资金结算:县级民政部门次月10个工作日内审核核销情况,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复审,复审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构资金结算。
08
云南: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云南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养老服务改革发展作出系统部署,通过健全服务网络、优化服务体系、强化要素保障,稳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9年,全省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扩容提质增效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优化。到2035年,全省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适合国情省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
《实施意见》立足省情实际,聚焦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部署17项重点任务。
在健全城乡养老服务网络方面,云南省将推进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提质改造为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统筹推动县域养老服务资源高效利用。推进乡镇敬老院分类改革,鼓励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集中供养服务需求基础上,将剩余床位用于向社会老年人提供多元化养老服务。大力推进村(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等建设,到2035年基本实现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在构建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方面,云南省全面部署加强居家养老、发展社区养老、优化机构养老、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农村互助养老等重点任务。云南省将探索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推动专业化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上门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等服务;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扩大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大力推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优化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提升行动。同时,云南省促进医养结合,深化“多病共治护老人”行动,实现全省县级公立综合性医院独立设置老年医学科(老年病科)全覆盖,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规范开展医养签约合作。大力发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推进邻里互助;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织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低保对象、留守妇女就近就便为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和应急救援服务。
在推动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协同发展方面,云南省将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激发市场活力,依托云南资源优势,打造“七彩云南·康养福地”品牌,支持养老机构拓展旅居服务;鼓励社会参与,深化拓展“银龄行动”,推广“云尚有你·银龄彩云南”品牌,发展助老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管理制度。
在要素保障方面,云南省将合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或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安排,按照每100名65岁以上老年人有3张床位的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和水电气热优惠;鼓励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减免场地租金。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发展养老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项目发行专项债券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推进智慧养老,加快老龄智算中心建设,搭建全省综合性养老服务平台,鼓励配置养老机器人、多功能护理床等设备。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是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破解当前养老服务发展难题、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养老需求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督促指导,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加快构建具有云南特色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9
厦门: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闽建〔2024〕11号)、《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闽建〔2024〕10号)、《关于加大力度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闽建金〔2025〕1号)和《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闽政办〔2025〕2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
一、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是关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增加提取时间要求、取消频次限制、调整提取金额;增加房产多次交易提取限制;明确再交易住房多人购房和省内异地购房提取条件。二是关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明确非本市户籍职工提取应未在异地缴存;增加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封存即可提取的规定。三是关于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增加配偶为提取申请人;增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提取;增加重大疾病提取。四是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自由提取。五是关于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增加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名下银行卡的,可采取简易程序。六是调整骗取住房公积金处理规定。
二、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是增加借款申请人家庭还款能力占家庭月收入比例不高于60%的贷款条件。二是增加贷款额度与购房提取合计金额的控制。三是增加贷款期限不超过抵押住房剩余使用年限的限制条件。四是逾期贷款还款宽限期调整为7日。五是调整借款合同关于贷后停缴的约定条款。六是增加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可纳入家庭贷款额度计算的规定。七是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八是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居住权相关事宜。
上述政策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以购买商品住房网签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