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公共服务进校园百日行动”启动、北京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北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2026-04-13 17:34:59
01
三部门:发文推动员工录用“一件事”高效办理。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高效办成员工录用“一件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将高效办成员工录用“一件事”作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重要抓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次数,推动跨部门关联事项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结”,积极营造公平、透明、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见》提出,高效办成员工录用“一件事”,要完成好5项任务:
一是明确联办事项。将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劳动用工备案、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7个“单项事”整合为“一件事”,构建“自主申请、并行办理”机制,用人单位可自由选择办理事项。
二是优化业务流程。通过数据共享、流程再造,优化“一件事”办理流程,重构“申请—受理—审核—办理—反馈”业务链条,精简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缩减办理时限。支持各地探索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
三是拓展办理渠道。提供线上线下多元办理选择。线上,依托政务服务平台、部门业务系统等,开设员工录用“一件事”业务受理专区,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线下,推动员工录用“一件事”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服务机构,合理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四是强化数智赋能。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推动数据“一次采集、多方共用”,实现相关数据实时汇聚、动态更新。加强数智化平台建设,推动全流程数字化管理、智能化监控和可视化展示。
五是建立协同机制。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保等部门职责,健全联办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意见》要求各地加强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将工作落细落实,让企业和群众充分享受服务便利,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02
两部门:启动“就业公共服务进校园百日行动”。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开展“就业公共服务进校园百日行动”。从4月1日至7月10日,面向2026届高校毕业生,发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层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政策、招聘服务、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困难帮扶、创业服务“六进校园”服务。同时,两部门还将开展高校就业公共服务站共建、百所高校人社厅局长结对帮扶、百县对百校促就业“三项活动”,助力毕业生顺利求职、尽早就业。
当前正值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关键期。行动要求各地组织开展就业政策进校园活动,汇总发布政策清单,采取多种形式,分类宣传高校毕业生求职、企业吸纳、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等政策;开展招聘服务进校园活动,动态归集发布岗位信息,密集举办专场招聘和地方特色招聘;开展职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对接市场需求开设培训课程,增加新职业、新技能培训。
行动强调,各地要积极开展职业指导进校园活动,组织人社厅局长、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职业指导师、青年就业典型入校宣讲,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增强求职能力;开展困难帮扶进校园活动,为困难毕业生推荐3个以上高质量就业岗位,优先提供职业指导,优先组织培训见习,帮助困难毕业生尽早就业;开展创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创业导师提供专业化创业指导,落实创业支持政策,推行个人创业“高效办成一件事”,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便利。
行动提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开展高校就业公共服务站共建行动,整合高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力量,在高校设立就业公共服务站,推动公共服务资源提前进校园;开展百所高校人社厅局长结对帮扶活动,面向就业压力大、去向落实率偏低的高校,组织人社厅(局)长、就业局长进行结对,实施定点联系、定向服务;开展百县对百校促就业行动,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开设专区,发布经济百强县企业岗位信息,面向中西部地区需重点帮扶的百所高校推送,促进供需对接。
03
北京: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规的修订是首都工会工作迈向法治化新征程的重要标志。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北京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进行相关内容解读。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七章五十七条,分为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是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明确本市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规定了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具体职责。
三是加大劳动者入会权益保障力度,明确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同时明确相关工会组织要推动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会,帮助和指导平台用工劳动者入会。
四是推进工会工作规范运行,进一步明确工会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对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运用数智化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提出要求;在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方面,规定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以及国家级、市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建立总工会。
据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把执行好、落实好《实施办法》作为重中之重,深入开展专题学习和系统培训,推动各级工会干部将学习《实施办法》与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相结合,与落实日常重点工作一体推进,做到学用结合、知行合一。要统筹用好工会“报、刊、网、微、端、屏”全媒体矩阵,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宣传声势。要用好北京市工会法治文化阵地、职工服务中心、工会驿站等工会普法阵地,在服务阵地设置普法专区,让《实施办法》走进基层、惠及职工。要将《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与推进工会重点工作相结合,强化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切实把立法成果转化为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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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湖北: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44号)明确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从2025年12月1日起,将全省现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联动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2160元/月、1917元/月、1773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加强失业保险政策宣传,运用多种形式推送申领渠道,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兜住、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完善就业与失业联动机制,推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一件事”,强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用心用情助力失业人员早就业、就好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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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安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经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结合安徽实际,遵循争议化解规律,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进行如下创新规定。
一是确立了从前端预防到后端处理的非诉讼全流程解纷体系。条例立足源头治理、前端协商、调解优先、稳慎裁决的思路,对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协商、调解、仲裁进行专章规定,为实现纠纷柔性化解、规范化解、和谐化解提供了法治支撑。预防章节,重点突出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相关单位的指导监督作用,推动从源头减少争议发生。协商章节,明确规定多方力量参与,推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开展协商,将争议化解在萌芽。调解章节,重点规范调解组织职责、调解程序等;仲裁章节明确仲裁员管理、仲裁庭纪律等,确保合法、公正处理争议。
二是凸显了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安徽特色。作为全国第四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地方性法规,我省条例旗帜鲜明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好“六尺巷工作法”,着重通过协商调解等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矛盾对抗。条例规定,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要支持和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协商;社会力量可依法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调解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调解。
三是完善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条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加强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条例明确构建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
四是优化了仲裁流程实现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条例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过派驻仲裁、巡回仲裁、流动仲裁的方式,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方便当事人就近便利维权。对仲裁过程中劳动者申请保全的,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转交相关材料。
下一步,省人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完善配套政策,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以《条例》的落地落实,促进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建设,全力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06
上海:延长基本医保大病登记有效期。
为保障本市基本医保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和合理诊疗需求,自2026年4月1日起,每次大病登记的有效期调整为1年,超过1年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一年内需要变定点医疗机构的,重新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2026年4月1日已登记未到期的本市基本医保大病治疗项目,其原登记有效截止日期自动顺延6个月。
07
海南: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租购并举”政策,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子女解决刚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其子女在我省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持子女购房。
二、办理条件
缴存人家庭在我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其子女于2026年4月1日起在我省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自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或二手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三、办理方式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属于预售房屋的,代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经自筹资金支付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转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缴存人子女购房的,应优先提取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子女家庭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缴存人家庭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及其子女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
四、申请材料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按以下材料办理:
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提取资金转至开发商账户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无需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公证书等);购二手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材料通过联网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
五、办理渠道
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登录“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六、信用管理
缴存人办理业务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提取。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核实,我局有权撤销该笔业务,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我局有权责令其全额退回违规提取款项,逾期不退款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08
上海:延长基本医保大病登记有效期。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住房需求,现就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30万元提高到180万元,职工个人可贷额度不超过9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倍数由15倍调整为20倍。
三、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一定比例计算:
(一)人群类型贷款额度上浮
1.新市民、青年人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
2.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50%确定。
3.高层次人才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50%保持不变。
(二)房屋类型贷款额度上浮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认定为绿色低碳建筑的,或者近一年内出售存量住房,“以旧换新”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保持不变。
(三)符合上述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享受额度上浮优惠不受次数限制。同时符合人群类型和房屋类型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可按不同类型择高叠加计算,最高叠加上浮比例为70%。
四、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相应核减贷款次数。本条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五、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所购房屋契税,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总额。
六、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买、建造合同后满5年,累计提取次数不超过3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总额。
七、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规定限额。
八、缴存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物业费,每年可对家庭名下1套自住住房按实际物业费支出提取1次,家庭当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九、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