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看!劳动合同签署、变更、续签全流程操作指南
2026-04-13 17:22:15
劳动合同的签署、变更与续签,是企业用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劳动争议的高发地带,小编为您梳理了各阶段中的实操要点,一起来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签订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签订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另外,在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的约定上也应注意。
1.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法定期限如下:

另外,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服务期
服务期并非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设定的条款,其适用有严格的前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不包括日常上岗培训、常规业务学习。
专业技术培训:指为提升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区别于普及性的职业培训。
3.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签订形式
1.书面劳动合同
以纸质文本为载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2.电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规范的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应当具备相关运营和信息安全资质,具有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变更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职工个人原因,需对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变更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情形有:
(1)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另行安排工作;
(4)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5)当“三期女员工"从事法律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时,应当进行“调岗”。

劳动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的续签,关乎企业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续签劳动合同时,有这些事项需要注意。
(一)劳动合同到期的处理方式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企业可以选择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如若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则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企业选择续签劳动合同,则需依法按照劳动合同的种类与员工进行签订。
(二)依法选择续签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的工龄不同,订立合同的次数、种类不同,续签合同的种类选择也不同。
具备以下情形的,除非员工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则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尽量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续延
劳动合同期满,有以下几种情况,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情况中的第二条规定,如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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