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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五五”规划》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向全国推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岗政策举措......

2026-07-06 17:27:37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残工委:印发《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五五”规划》。
◆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向全国推开。
◆ 人社部:启动2026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
◆ 四部门: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岗政策举措。
◆ 《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发布。
◆ 江苏:印发《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 甘肃:出台新规夯实工伤保险制度根基。
◆ 福建: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等工作的通知。
◆ 云南:出台多项优化生育保险新政策。



01

残工委:印发《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五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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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五五”规划》,明确了“十五五”时期我国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主要指标、重要政策和重点服务工程项目。规划围绕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深化助残科技创新应用、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支撑保障条件等7个方面提出32项重点任务。


规划明确,新扶持100家“美丽工坊”、100名残疾人“励志主播”;支持人口20万以上县(市、区、旗)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人口20万以下县(市、区、旗)因地制宜设立特教班;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机构设立“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照护单元;完善落实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规范,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规范全流程服务。规划提出,到203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更可持续,就业更加充分更有质量,基本公共服务更加精准高效,精神文化生活更为丰富,科技助残更显活力,社会环境更加包容友好,残疾人生活品质和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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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向全国推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部署,自2026年7月1日起,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推开。


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针对新就业形态人员流动性大、多平台就业的特点,采取按日参保、按单计费、月度缴费、总参总保的方式,确保新就业形态人员能纳入制度保障、平台企业方便参保,同时创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进一步提高制度运行质效。试点于2022年7月1日启动,目前已覆盖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个行业11家头部平台企业在17个省份的所有接单人员,截至2026年6月底,试点累计参保人数达到2990.2万人,对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特别是重大伤亡事故的保障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03

人社部:启动2026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部署启动2026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行动从7月起至12月,以“服务不断线 攻坚促就业”为主题,面向2026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集中提供实名登记、职业指导、能力提升、招聘对接、困难帮扶、权益维护等全方位就业服务。


《通知》明确,及早公布就业服务渠道,集中发布致2026届高校毕业生的公开信,推出就业创业政策、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服务机构目录、求助途径、招聘渠道“五个清单”。细化求职登记、补贴申领、档案转递等经办服务,推行高效办成个人创业、员工录用“一件事”等,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享受便捷高效服务。


《通知》强调,全面落实就业帮扶,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集中开展帮扶,普遍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抓好困难毕业生兜底帮扶,组织党员干部、服务机构与困难毕业生进行“一对一”结对,优先推送高质量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培训见习,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强化常住地就业公共服务责任,为求职的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均等化就业服务。


《通知》提出,实施青年技能提升行动,推进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开发计划,推动试点地区开展大学生科技见习,组织就业实训活动,提升青年实践能力,帮助青年融入职场、尽早就业。密集举办百日千万招聘、全国城市联合招聘秋季专场、金秋招聘月、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行动等活动。鼓励支持各地灵活举办区域化、专业化、小型化等“小而美”“专而精”的招聘活动,支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求职招聘场景应用,加大直播带岗力度,提高活动实效。


《通知》要求,强化就业安全教育,加大防电信诈骗宣传,及时发布招聘陷阱提示,持续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合法就业权益。讲好青年就业故事,推出一批在各自行业领域爱岗敬业、辛勤劳动、技能报国的青年就业典型事例,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树立就业择业新观念。


04

四部门: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岗政策举措。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积极吸纳青年就业,助力提升职业技能。


《通知》明确通过“两延续一优化”实施3项惠企利民政策举措。


一是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至2026年底,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照不超过30%返还;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优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主动推送确认领取及政策信息。


二是延续实施扩岗补助政策。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至2026年底,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每吸纳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三是优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保年限并拓宽受益范围至2026年底,突出“证岗相适”,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列入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等级证书之一的可申领1次技能提升补贴,取得多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可再额外增加2次补贴次数,更好服务企业岗位需求、市场就业需要和地区产业发展。


《通知》强调,要加强高品质服务供给,强化基金风险防控,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同时要求各地加强部门协作,优化经办流程,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政策落地见效。


05

《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发布。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近期,多地人社部门发布《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供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选用参考,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


06

江苏:印发《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一、《办法》起草的必要性及背景


(一)填补制度保障空白,切实维护实习见习人员工伤权益。工伤保险以劳动人事关系为前提,目前已覆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但实习生、见习人员与从业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难以纳入现行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存在遭受事故伤害后保障缺失问题。实践中,多数单位为实习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仍存在保障水平不足、与同单位在岗职工待遇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实习见习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困难,也加大了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亟需通过制度安排予以规范和保障。


(二)回应社会关切诉求,持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实习见习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后保障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的诉求强烈。2024年、2025年,我厅连续两年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将实习生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扩大至本科及以上学历实习生的提案建议,感受到社会公众对实习生遭受事故伤害后保障问题的关切,对社会保险保障这一群体的期盼,为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方向。


(三)前期试点成效明显,具备扩面实施的坚实基础。我省于2020年底出台了《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将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基金运行良好,为将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普通高等学校实习生及见习人员积累了成熟经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明确了实习生和见习人员的范围、实习见习单位事故预防责任、参保方式、保障内容、争议处置、生效时间等六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对象。《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办法》将实习生参保范围扩大至普通高等学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见习人员参保范围为经见习单位与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人员。


(二)明确了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规定从业单位为实习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应当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同时规定工伤保险费数额为实习、见习期间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设置了缴费上下限。


(三)明确了参保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同时,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见习单位、见习期等基本信息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获取,不要求另外提供;对实习生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必需的入职体检(职业病筛查)情况、在校学生就读证明2项材料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四)明确了待遇保障内容。《办法》明确实习、见习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针对《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实施办法中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明确由从业单位和实习见习人员协议约定或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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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甘肃:出台新规夯实工伤保险制度根基。


近日,甘肃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甘肃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夯实“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根基,切实守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办法》明确,工伤预防费实行全省统一预算管理,年度工伤预防费支出严格控制在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资金用途精准限定于预防宣传、培训及国家规定的相关项目。结算方面,实行省级集中统筹的“预付加尾款”机制,项目启动时可预付不超过50%的资金,验收合格后结清尾款,既保障初期投入,又提升全省工伤预防基金的统筹调配与风险抵御能力。


同时,《办法》进一步构建起多部门常态协同加专业力量支撑的工作机制。人社、财政、卫健、应急四部门联合确定重点领域,常态化共享工伤认定、职业病报告及安全生产事故等信息,打破数据壁垒。依托全省统一的工伤预防专家库,将专业论证贯穿项目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全过程,提升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办法》对工伤预防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重点聚焦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等高危行业,重点领域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完成后3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直接挂钩资金拨付与机构信用。


为守牢基金安全底线,《办法》构建起“分级监管、信用管理、信息公开、依法追责”四位一体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在监管责任划分上,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监管机制,压实各级责任;在信用约束方面,建立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失信机构3年内禁入;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年度预算、项目清单及绩效评价等向社会公示;对骗取、套取、挪用工伤预防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8

福建: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等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5〕22号)等文件精神,加大生育支持力度,切实维护好我省医保参保人员的生育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一)提高职工医保分娩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我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100%报销。


(二)实施居民医保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我省居民医保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三)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原待遇标准执行。


(四)取消“分娩镇痛”医疗服务项目先行自付比例。


二、鼓励实施基本医保参保支持政策


落实取消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鼓励和推动育龄妇女在我省参加基本医保,享受相应待遇。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区探索对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供资助。


三、提升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一)健全评估机制。各地要结合推进政策实施同步完善基金运行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政策总结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推动生育支持政策平稳有序落地见效。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完善生育支持措施的通知》(闽医保办〔2025〕11号)要求,提升生育医疗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优化新生儿参保登记服务,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效能。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准确传送生育医疗费用相关信息。加强对生育医疗费用监管,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合规合理诊疗。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预期,提高参保人对生育保障政策的知晓度、认可度、满意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工作推进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09

云南:出台多项优化生育保险新政策。


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紧扣国家及云南省生育友好社会建设相关部署,围绕孕前、产检、分娩、辅助生殖、新生儿参保全链条优化医保待遇,拓宽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持续减轻群众生育就医负担,助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通知》最大突破是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覆盖面,将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全部纳入保障体系。参保人员随职工医保同步缴纳生育保险,0.5个百分点费率单独划定为生育险缴费标准,不额外增加缴费压力。政策区分缴费时长设置梯度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可报销生育医疗费;足额缴满12个月,同步享受生育医疗费与98天法定产假津贴。津贴统一以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为计发基数,不分顺产、剖宫产、多胎生育,统一按规范标准核算发放,保障新业态群体生育权益。


产前、分娩医疗保障标准全面提档升级。职工参保人产前检查费用,在生育保险定额补助基础上,剩余费用纳入普通门诊报销;城乡居民产检报销比例统一提升至50%,门诊年度支付限额合并提高至1000元。住院分娩推行标准化生育服务包单病种包干结算,三级医院顺产包干4000元、剖宫产包干60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顺产包干3500元、剖宫产包干4500元,包干范围内产妇无需自付费用,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超支自担。针对危重孕产妇抢救、妊娠并发症、跨省异地分娩等特殊情形,不再执行包干政策,按普通住院项目据实报销,兼顾标准化保障与特殊诊疗需求。


《通知》对群众关切的辅助生殖、新生儿参保两大重点领域出台暖心举措。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门诊费用即时结算,无起付线,统一报销50%;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3000元,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封顶1500元,切实降低不孕不育家庭诊疗成本。新生儿参保持续深化“出生一件事”改革,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参保;出生90天内缴费,待遇追溯至出生当日;当年10至12月新生儿预缴次年保费,可完整享受当年至次年末医保保障,实现新生儿就医费用一站式报销。


《通知》细化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规则,将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计生手术及相关并发症费用均纳入报销范围,个人自付部分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结算。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税务部门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强化保费征缴与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控,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取生育津贴行为,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


下一步,全省各州(市)将加快政策落地实施,打通生育就医结算堵点,持续完善孕前到育儿全周期医疗保障链条,以更普惠、更便捷的医保服务,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切实提升群众生育获得感。



文字来源: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残联研究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中国劳动保障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日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