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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让实习生毕业后续签实习协议?当心“实习外衣”下的高额代价

2026-07-31 13:40:15


01

案件详情


冯某为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自2022年1月17日起在某技术公司实习,双方签署了实习协议,约定实习工资4000元/月,岗位为检测专员(助理)。2023年1月20日,冯某正式取得毕业证书,结束学生身份,但公司在知晓冯某正式取得毕业证书情况下仍与其续签实习协议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2月起,冯某多次口头向公司提出已毕业,且已独立承担检测项目,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均被公司拒绝。冯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并领取实习工资。2023年11月25日,公司以“不需要实习生”为由单方解除实习关系。


02

仲裁请求


要求确认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与某技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3

处理结果


裁决支持冯某的仲裁请求。


04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签有“实习协议”的冯某取得毕业证书后,与某技术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在主体适格方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在校生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其适用前提是学生身份存续并以学习为目的。冯某于2023年1月20日取得毕业证书,其学生身份即告终止,从此作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完全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某技术公司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同样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双方均满足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要求,且冯某多次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在此基础上,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三要素:第一、在人身从属性上,冯某毕业后继续在原岗位从事检测工作,该工作是公司正常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任务安排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和支配,其身份已从学习者转变为某技术公司的员工,二者之间形成了稳定、持续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第二、在经济从属性上,冯某通过提供劳动从公司定期获取的4000元报酬,其性质已从实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转变为基于劳动付出的、规律性的工资对价,成为其主要的生计来源,公司则依靠冯某的劳动创造价值,双方形成了清晰的经济依赖与给付关系。第三、在组织从属性上,冯某作为检测专员已被纳入公司的生产组织体系中,其提供的劳动是公司整体业务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非独立或辅助性的实习活动。


综上,尽管双方签署了“实习协议”,但在冯某毕业并持续提供劳动后,协议名称不能掩盖其劳动关系的实质。某技术公司以“不需要实习生”为由解除与已具备劳动者身份的冯某之间的关系,因解除事由不合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05

律师点评


点评顾问




本案的核心在于“名为实习,实为劳动”的法律关系实际认定,这对企业用工管理提出了深刻警示,劳动关系并非以协议名称而定,而是看是否满足“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要素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其身份自动转化为适格劳动者,此时若继续接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业务性工作,即便公司续签了“实习协议”,也无法改变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这提示企业:法律不看“标签”,而看“实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冯某曾多次明确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拒绝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其主观故意,成为认定违法解除的佐证。站在企业立场,单纯强调“不签劳动合同就能省成本”已行不通


推荐的管理思路是:


1. 建立“身份切换预警机制”:HR系统应自动记录实习生预计毕业时间,提前1-2个月启动身份核查。对毕业后继续留用的,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按转正待遇调整薪酬体系。


2. 避免“协议续签陷阱”:许多企业为图省事,让实习生毕业后继续签“实习协议”。本案表明,此举风险极高。正确的做法是:毕业日即终止实习协议,同日签署劳动合同,做到无缝衔接。


3. 灵活用工替代方案:若企业确实暂时无法提供正式岗位,可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合作,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或业务外包管理模式,明确各方责任,避免直接用工带来的劳动关系认定风险。


4. 管理留痕与沟通记录:对实习生毕业后的工作安排、报酬支付、考勤管理等,应保留书面或电子记录。一旦发生争议,这些证据能帮助企业厘清事实,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规避法律。


毕业证书到手之日,实习协议失效之时——毕业生留用必须签劳动合同,否则“实习”外衣下藏的就是违法解除的高额代价。



*本案例来自于北京市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以上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仅为作者观点,作者以及易才集团均不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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