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北京残保金申报将于8月1日正式开始啦!
8月1曰,北京残保金申报审核将正式开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需申报审核的单位
2017年1-12月份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报审核的时间:2018.08.01-09.15
申报审核的内容:2017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审核的方式: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用人单位须现场申报的情况
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续签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
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
用人单位实际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延期向其支付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
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
非北京户籍的
现场申报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所申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与残疾人首次签订/续签/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证明材料
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非京残疾人还需提供材料
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说明书》
上年含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计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认定条件
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申报审核的结果查看
网上申报的:申报完成3个工作日后可登陆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持存在异议残疾人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申报。
现场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年修订本)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7]778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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