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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迟发7天,员工要求赔偿,法院这样判!

2023-02-10 00:00:00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劳动报酬发放时间也是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告知的情形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实际工资支付日期与其告知劳动者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不一致时,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仲裁机构怎么认定?

请见以下案例。


#01

公司付薪时间晚于约定时间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不予支持

某科技公司于2014年4月向孙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告知孙某薪资待遇,同时约定薪资发放为“每月8号发放上月工资”

当月,孙某入职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25年5月10日,合同未明确薪酬的具体发放时间,仅约定“甲方(即公司)按照在招募过程中与乙方(即孙某)达成的协议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在职期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孙某发放工资。根据孙某提供的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所示,公司向孙某发放工资的日期一般为每月8日,如遇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9日、10日发放,上述期间仅有2020年10月14日、2021年6月11日不属于顺延情形。

2021年7月13日,孙某向公司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随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同年7月15日,公司向孙某支付了2021年6月工资。

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对孙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孙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法院观点:
公司未按约定日期支付薪资
应支付员工经济赔偿
 
法院观点: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属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公司向孙某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明确“每月8号发放上月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约定公司按照在招募过程中与孙某达成的协议按月支付孙某工资,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在每月8日前及时足额向孙某支付上月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但事实上,公司违反上述条例规定,存在延迟发放的情形,公司抗辩其制定的《员工薪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每月8日-15日”为发薪日,但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制度已依法告知孙某或进行了相应公示,故在双方已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情形下,该制度对员工不适用。

此外,公司抗辩提出“拟在讨论确定后续运营及追责问题的方案后发放工资”的意见,同样不属于法定的可以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形,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延期支付工资的决定已事先告知员工并取得了孙某的同意。

由此可见,公司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资即“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属实,孙某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法院予以支持。


#03

公司申请再审及理由

公司申请再审:即使认定延期,公司也不属于恶意拖欠,不应当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公司的主营业务因员工的违规行为被关闭,公司面临倒闭风险,而且公司一直在与员工沟通应对该事件的处置方案,而非无故恶意拖欠工资;其次,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发放了工资。即使认定公司延迟支付工资,仅仅一个月的工资延期支付且仅延迟了7天,对员工权益损害程度较小。

#04

再审裁定:
公司需支付赔偿金
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再审裁定: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发放6月的工资违反了工资发放日期的约定,不论是否恶意,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所提供的《员工薪资管理制度》虽有“每月8日-15日为发薪日”的规定,但公司并无证据可以证明该制度已告知了孙某或进行了相应公示,故该制度对于发薪日的规定不能对抗双方之间明确约定的发薪日。

本案也不符合公司可以延期支付工资的法定情形。因此,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发放6月的工资显然违反了双方关于工资发放日期的约定,不论其是否恶意,孙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下午茶Tips

点评顾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本案劳动纠纷争议所在地《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综上,笔者认为,法条规定的“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内容,不仅指足额支付工资数额,也包含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对足额支付员工工资这一条件,用人单位相对比较重视;但对于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执行,用人单位可能在实操中存在诸多困难,难以把握。

因此,为最大程度规避上述风险,用人单位在约定告知员工劳动报酬支付时间的问题上,务必谨慎承诺,确保实际操作中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和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时间相一致,若发生对员工的实际发薪日与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是在不符合法定的工资延期支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制度规定+员工公示告知”对延期支付工资的约定进行补充修改,但该种情形下,制度规定和公示告知必须取得员工同意,否则将面临员工不予确认并进行维权的风险。

以上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仅为作者观点,作者以及易才集团均不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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